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主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市区、县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受理人民群众对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决定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任免;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的职务;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