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陈祖善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和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06年8月23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接受陈祖善同志辞去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去其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