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卢德超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和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卢德超同志辞去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免去其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