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何炳章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的决定(2006年12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何炳章同志辞去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职务的请求,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