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许道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2006年12月28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鉴于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检察院报送的《关于许道明涉嫌受贿犯罪一案的通报》中提供的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许道明涉嫌受贿犯罪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许可对许道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