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07年4月29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4月28—29日举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同文、副主任甄长琢分别主持了会议,副主任陈秀芳、吴德珍、武巍、陈栋、邓石如、李碧传、秘书长周阿成及20位委员出席了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进、魏晓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振才,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邹吉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满铭安,部分市人大代表,市农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体育局、市公安局、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6名公民旁听了本次会议。 一、会议审议了《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草案)》。会议认为,为巩固我市园林城市和“拆违”成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制定《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是适时和必要的。会议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后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修改,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会议通过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闫兴忠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三、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3项专项工作报告。一是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关于《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执法检查的报告。会议认为,该条例的出台对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条例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同时在执行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会议希望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条例》的落实工作,为推动全市物价工作与和谐合肥建设作出新的贡献。二是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思想重视,谋划有方,措施得力,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效。会议希望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领导,科学统筹,强力推进,为促进我市农村工作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三是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体育法》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体育法》颁布以来,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开展了一系列贯彻落实工作,我市的体育事业也得到了很大发展。会议希望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采取措施,扎实工作,为推动我市体育事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作出更大努力。 会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农工委、教科工委按照《监督法》的要求,会后将本次会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的三个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分别加以整理,形成《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后,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办理。会议要求市政府收到《审议意见》后要高度重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认真办理,并按规定时限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要跟踪督查,听取办理情况汇报,及时做好办理情况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工作。 四、会议通过了人事任免事项。 任命:晏维友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陈冬梅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二庭庭长;左学和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立案庭庭长;杨柯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徐艳阳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秦顾萍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万山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杨艺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四庭庭长;金峰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樊泽霞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罗钢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副庭长;张海青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李彧、王萍、王军、王苗、沈静、王怀庆、项红、魏伟、陆建群、李鸿、张玉德、仇欲晓、李敏、胡剑锋、王禺、凌岩、张小春等17位同志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陈太敏同志为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免去:管应时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秦顾萍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万山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职务,杨艺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庭长职务,晏维友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副庭长职务,陈冬梅、杨柯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左学和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潘常青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职务,邓招华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五、本次会议同时安排听取了《物权法》专题讲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