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闫兴忠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 (2007年4月29日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闫兴忠因涉嫌雇凶故意伤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合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罢免闫兴忠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OO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