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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人大2007年第二期
添加日期:2007-9-24 发布人:研究室

《物权法》

——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里程碑

本刊编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经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物权法》共5编19章247条,它明确了调整的范围和原则,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作了详细的规定,同时还对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相邻关系、共有、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占有等都作了规定。

  《物权法》是一部继1954年宪法、合同法、婚姻法等之后,我国第12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而制订的法律。这部事关每一个人切身利益的大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经一审到八审,历时10余年出台,每走一步路都是那么崎岖而又坚实。从“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的原则性论辩,到小区车库归属的争议,从是否违宪的激辩,到宅基地使用权70年后归属商议,《物权法》以一种海纳百川的大家风范,表现出以人为本、实事求是的原则和精神。这部关于把个人物权与国家和集体物权平等保护、和谐共存的大法的颁布,标志着以法治发展、人文发展、和谐发展、公平发展的时代已经到来。《物权法》这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将使我们的生活从此更趋理性化。所有权的规定让我们明白,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随意遭受侵犯,同时对别人所有的财产要保持一种小心翼翼的尊重。用益物权的明确,让我们懂得,一旦我们在属于他人所有的物上设置了合法使用和收益该物的权利,包括物的所有人在内的其他人,将不能随意侵犯我们的合法权利;担保物权的设置,让我们知道,倘若某物被合法担保,在被担保的权利未实现之前,物的所有人以及其他人未经担保物权人的同意,将不能随意处置该担保物……有了《物权法》,我们的改革开放成果将更加巩固,我们的生产生活秩序将更加稳定,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将更加和谐。我们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将保持着对他人合法权益的尊重;在保证自己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着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侵犯。

  如果长江三峡工程是标志着我国水利、电力建设史上的里程碑,那么,《物权法》的制定和颁布,则是标志着我国民法立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   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董昭礼

      一、深刻认识监督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今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依法行使权利、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和人大工作实际的重要法律,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取得的重要成果,是新形势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必将开创人大工作与建设的新局面。去年12月在市委召开的学习贯彻监督法座谈会上,金龙同志就抓好监督法学习贯彻、保证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部门,都要深刻领会颁布实施监督法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上来,统一到监督法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上来,切实保证监督法在我市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准确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原则,确保监督法全面、正确实施

  监督法实施后,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监督工作的责任更重了,工作上的标准更高了。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紧紧把握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重点是要把握监督法提出的行使监督权的五个基本原则,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具体工作中,关键要正确处理好这几个方面的关系:   

      第一、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最根本的政治保证。人大的各项工作,包括监督工作,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围绕党委中心工作安排来履行监督职责,确保党委的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完善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制度,监督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党委报告、请示,取得党委的支持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监督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党委请求汇报。

  第二、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与促进“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各级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既有监督,又有支持。各级人大在行使监督职权中,要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注意与“一府两院”加强沟通,形成富有效率的工作机制,既通过监督来纠正执法、司法工作中的偏差,督促其行使好人民赋予的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又真心实意地帮助“一府两院”解决工作推动中的难题,做到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实施监督。使“一府两院”自觉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不断改进工作,提高执政为民、执法为民的能力。

  第三、要正确处理加强人大监督和对人民负责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人大常委会同其他国家机关一样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就要求全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从维护全市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把开展监督活动、作出相关决议建立在倾听群众呼声、反映群众意愿、集中群众智慧的基础上,力求反映的问题客观全面,提出的建议切实可行,增强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同时,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要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知情权知政权。

  三、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

  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也是监督法的立法主旨所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以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契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人大监督工作。

  第一、要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在增强监督实效上下功夫。在监督的重点上,要紧紧围绕加速合肥崛起,建设现代化滨湖大城市的目标,加大对工业立市、招商引资、优化发展环境、十二大民生工程等工作的监督,促进我市跨越式发展与“和谐合肥”建设。要突出抓好听取和审议政府、  “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审计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四项经常性监督工作。在监督的方式上,要注重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和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始监督和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推动自查整改与依法监督纠正结合起来,切实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要注重加强监督法实施中问题的研究。作为一部新的法律,在结合实际贯彻实施过程中,还会涉及很多新的、具体问题,比如在监督的选题、调研、审议、督促整改环节上的工作机制、程序、方式等,要切实加强对这些在监督法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的研究,使监督法实施的过程,成为我们不断深化认识、总结经验、完善机制、开拓创新、推动工作的过程。

  第三、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监督法的执法主体,其自身的履职水平,直接关系到监督法实施的成效。各级人大常委会及人大机关,要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进一步加强自身的的思想、理论、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不断提高履职能力,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质量,市人大常委会要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多加强帮助和指导。以自身建设的不断加强,推动人大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今年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第一年,又是县区换届后的第一年,希望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全面贯彻实施监督法为动力,推进人大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努力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为合肥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本文系市委副书记董昭礼同志在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监督法》培训班上的讲话摘要,标题为编者所加)

 

学习贯彻《监督法》   努力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全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交流发言

       市人大常委会于2007年4月3日至4日,举办了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培训班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根据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知识和《监督法》的学习和理解,结合各单位的工作实际,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交流了学习和工作体会,现摘登如下。

      杨玉好(肥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一是强化核心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将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接受县委的领导,及时把县委的决策和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大的决议、决定,并保障其贯彻实施,坚持依法集体行使职权,充分发扬民主,始终与县委同心、同向、同力,共创辉煌。

  二是强化中心意识,促进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经济建设是全党的工作中心,人大工作必须自觉服从服务于这个中心。在今后的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将不断巩固和发扬齐心抓经济、合力谋发展的良好传统,自觉把人大工作融入到加快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中去,找准与经济工作的结合点,通过依法行使各项职权来参与中心、支持中心,努力使人大各项工作与县委意图保持一致,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快速持续协调发展。

  三是强化大局意识,努力形成和谐奋进的工作格局。改革发展稳定是全县工作的大局。在今后的工作中,县人大常委会将自觉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为己任,在工作安排上,注重谋全局、议大事、抓落实,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在工作措施上,根据需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工作报告、进行专项评议等途径,推动大局工作;在工作方法上,突出重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监督指导,促进涉及全局性问题的解决和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是强化监督意识,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监督法的颁布实施是人大监督工作的新起点。县人大常委会将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实效。在监督内容上,把县委的中心工作和全县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监督重点,努力在招商、投资、工业、环境、规划、新农村建设等方面当好县委的参谋助手;在监督程序的审议意见和作出的决议、决定的落实整改情况实行跟踪问效,必要时常委会发出监督意见书,增强监督的实效性;在每次常委会会议期间开展法制讲座,安排半天时间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法,邀请有关法律专家作辅导报告;有计划地组织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在本届任期内,使来自基层第一线的县人大代表都能列席一次常委会会议,这样既保障了代表的知情知政权,又提高了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透明度,密切了人大常委会与代表的联系。

      孔 超(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长丰县人大常委会将认真学习,加强研究,积极应对,确保《监督法》在本县的正确实施。

  一是深入学习,认真把握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监督法》的出台,历时20余载,集中了社会的智慧,既包含了对过去成功监督经验的总结,又对下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县人大常委会将开展多层次的辅导、学习活动,深刻领会好《监督法》的精神实质,集中利用近段时间,做好工作衔接,对原来的一些做法、规定等进行全面梳理,对符合《监督法》规定的加以深化和细化,对与《监督法》精神不一致的及时进行调整,认真加以规范。加强对《监督法》的研究,掌握各种监督手段,深入研究监督范围和监督程序,准确把握监督原则,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真正体现在监督中支持,在支持中监督。

  二是坚持党的领导,切实增强监督实效。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代以来长期斗争实践中逐步形成的,这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并载入了《宪法》。《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们的监督工作才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才会获得有力的政治保障,人大的监督工作才能够开展得积极、主动、富有成效。坚持党对监督工作的领导,就是要深刻理解和认真贯彻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工作大局,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确定监督内容和重点,使监督工作与党的工作合拍。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切实加强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对行政、司法中带有倾向性的重点问题进行实质性监督。在日常工作中,人大常委会应主动向党委报告监督工作实施计划和进展情况,争取党委的理解和支持,保证人大监督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真正成为党领导下的极具权威性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三是加强人大常委会和机关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监督水平。监督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人大常委会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高了,工作量也增加了。因此,人大常委会和机关人才队伍建设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众所周知,现在人大常委会专职委员大多是从党群机关和政府部门交流过来的,年龄偏大,对经济、财政、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知之不多,而兼职委员的工作重心在本职工作上,很少用心学习人大知识,这种情况影响了监督权的充分行使。就拿预算监督来说,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看不懂政府的预算编制报表,审议时自然说不出实质性、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更超不出政府的政见,导致监督弱化,影响了人大的形象和权威。这种状况要得到根本改变,必须从队伍建设入手,努力提高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能力。一要改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年龄结构,实现老、中、青相结合,保证人大工作的连续性;二要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机关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不断更新知识,优化知识结构。三要采取必要的激励手段,激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的热情,充分发挥常委会的整体效能,使监督工作更加深入,更有成效。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积极推进人大监督工作的广泛性。人大代表是有效监督“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主要力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是加强人大监督、增强监督实效性的必然要求。代表的积极参与和代表作用的充分发挥,将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职权的行使具有更牢靠的群众基础,能够把握到更广泛、更真实的群众意愿。我们将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更好的物质和制度保障,把发挥人大代表在监督工作中的作用放在突出位置,坚持“广泛、重点、深入、实效”的原则,组织代表参加各项执法检查,参加对政府的工作评议,参与听取和审议政府的专题工作报告以及开展经常性的视察和专题调研,多听取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基层单位的意见,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和透明度,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监督活动,增强监督实效,促进行政、司法机关改进工作。

      袁贤祥(瑶海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监督法》第五条指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被监督单位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但是人大常委会由于人员、精力有限,监督工作不能事无巨细、无中心、无重点,事事监督。否则,就会使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失去重心,也会对被监督单位的正常工作造成负面影响。在学习中,我们认识到此次颁布的《监督法》从层次上看,在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础上,集中体现了各级、各地区人大常委会长期履行监督职责的实践经验,并通过立法程序将其提高到了法律层面;从内容上看,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分为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通过这两个层面,  《监督法》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内容具体化,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重心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将监督工作重心集中到本地区经济建设上来。根据《监督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坚持经济建设为中心”,在贯彻和落实《监督法》时都要明确这个中心,将常委会监督工作重心集中到本地区的经济建设上来,使监督工作为经济发展这个中心服务,要将监督的议题同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密切联系起来,围绕中心工作选择议题。如:区人大常委会在制定2007年工作要点时,就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充分考虑到我区经济建设和发展的实际情况,多方征求意见,对区财政预决算及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经济发展、招商引资、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通过的重点项目和工程等列入了监督范围。

  ——将监督工作重心集中到“民生”问题上来。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决定了这是一个反映社情民意的机关,这一点已成为人大常委会相关法律中的“帝王规则”。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许多人大代表就教育、医疗、卫生、住房等民生问题提出了许多很有意义、很有价值的议案和建议,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这就表明“民生”问题在全国人大的监督工作中将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要做到将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对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监督和跟踪督办,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最终目的。瑶海区和其他区相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福利待遇较差,群众意见大。常委会按照《监督法》的要求,将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环境污染、看病、就业、上学等民生问题作为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重点,为群众呼吁,督促政府扎扎实实的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将监督工作重心集中到强化对审议意见反馈的跟踪监督上来。 《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分别规定了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时,将形成的审议意见交由被监督单位处理之后的跟踪监督制度。由此可见,这种监督方式在现在和今后的监督工作中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在贯彻实施《监督法》的过程中,要通过强化对审议意见的跟踪监督,突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针对性,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对审议意见的重视,使人民的意志真正落到实处,提高了执行力,维护了人大常委会的权威,也提高了监督的实效。

      武永新(庐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一、要坚定不移地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支持、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实现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领导的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人大一切工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人大常委会要自觉地接受党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行使监督权、人事任免权、重大事项决定权,把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有机结合起来。比如:监督事项的安排事先向党委请示;专项报告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的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重大疑难问题请党委协调解决;干部任免依照法定程序实现党委意图等等。在充分发扬民主的过程中实现党的正确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保证党的主张得到贯彻落实。同时还要注意发挥人大党组的政治领导核心作用,发挥人大机关党员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巩固先进性教育成果,保证人大工作始终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健康运行。

  第二、要认真贯彻《监督法》,增强监督实效。吴邦国委员长指出,《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监督法》进一步明确了监督的内容、监督的原则、监督的形式、监督的程序,使我们开展监督工作底气更足了、腰杆更硬了、力度更大了。我们一定要抓住重点、突出重点,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关系人民群众自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监督。就当前来说,尤其要抓住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的问题,构建和谐社会的问题,新农村建设问题,教育、医疗、卫生方面的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着力点,真正使人大监督工作顺应民心、反映民意、贴近民生,做到监督代表人民,监督为了人民。

  第三、加强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人大常委会要始终把代表工作作为人大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特别要注意发挥好代表的“四个作用”。一是参与决策作用。组织代表认真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活动,参加执法检查,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在今年元月召开的庐阳区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们提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53件,我们人大常委会经过认真研究,要求政府、两院在6月底前全部办理完毕,还要书面答复代表。二是协助宣传作用。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群众的优势,主动向群众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三是桥梁纽带作用。人大代表分布在各个选区,同人民群众有着密切联系,他们熟悉民情、了解民意,最容易听到人民群众的呼声,通过他们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方能更好地解决直接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具体问题。四是模范带头作用。人大代表是各行各业的优秀分子,通过代表在日常工作生活中的模范作用,影响和带动周围群众为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俗话说的好,“打铁须得自身硬”。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要适应不断发展的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必须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理论、制度建设。注重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法规的学习。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掌握实情,了解民意。要创新工作机制,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如开展走访代表和选区活动,实行主任接访日等制度。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常委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提高常委会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提高机关人员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

      骆克海(蜀山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一、提高认识,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通过学习我们进一步提高了对监督法颁布重要性和人大性质、地位、作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监督工作的自觉性。要积极创新,要有所作为,要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社会关切的焦点问题,不断增强监督的针对性,在事前事中积极地履行人大的监督职责,而不是事后进行无奈的被动的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发挥代表作用的平台优势,架起“一府两院”与代表之间的桥梁,收集反映民声、呼吁社情民意,当好人民的喉舌,守好代表人民权力机关的阵地,确保党委、人大的决议、决定得以落实。

  第二、领会精神,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监督法》深刻阐明了人大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监督主体、对象内容和程序,全面规范了人大监督工作,尤其是《监督法》明确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行使监督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我们都必须严格遵照执行。要充分认识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在总体目标上是一致的,只是分工不同。人大常委会要依法规范监督行为,严格按《监督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依法实施监督,重点抓集中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直接干预个案,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坚决支持“一府两院”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好自己的职权,多支持,多帮助,多沟通联系,把监督寓于支持之中。

  第三、抓好落实,增强监督工作的实效性。一是要围绕中心工作,在工作规范化上下功夫。要照《监督法》的规定,围绕中心工作,以及人大自身的职能职责要求,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对不适应的制度要及时进行废除,对不完善的制度要认真进行修订,对没有的尽快补充,并加强监督检查,狠抓制度落实。要用制度来管人,要按制度来办事,要靠制度来规范工作。二是要加强作风建设,在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就人大本身来说,要认真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二次全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要树立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坚持为发展、为人民、为代表做好服务,为群众代言,替群众说话,关心群众的疾苦;深入实际,开展活动,特别要围绕一些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事关科学发展的问题,积极跟进,组织人大代表开展专题视察和调研,力求每年能促成解决一两个事关发展的深层次的问题;要敢于、善于监督,把监督与帮助、支持结合起来,把握好监督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清政廉洁,勤俭办事,尽量不增加“一府两院”和基层单位的负担。三是要加强代表队伍建设。人大常委会一定要牢记人大工作的源泉是代表、主体是代表,只有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人大的地位、责任才能够在深层次上得到体现。因此,要注重代表活动的经常化、规范化和实效性。要建立代表学习培训机制。抓好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及代表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要建立服务保障机制,细化服务措施。加大经费投入,为代表活动创造条件、提供方便。建立代表活动评价机制和表彰奖励机制,继续开展评选表彰优秀代表活动。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典型,促进人大工作,切实发挥代表在工作中的监督作用、在活动中的参与作用、在决策中的智囊作用、在群众中的联系作用,为建设“三个文明”、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姚本柱(包河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第一、要深刻认识《监督法》施行的重大意义。我认为,《监督法》的施行,至少帮助我们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解决了人大“敢于监督”的问题。“敢于监督”一直是各地人大发出的呐喊。但是在《监督法》施行之前,各级各地人大一直存在着监而不督的问题,监督的范围比较狭小,突出表现在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萎缩;监督的效果不够明显,跟踪问效的监督机制没有形成;监督的刚性不够,多是软性、形式化的监督,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手段不敢运用,人大监督的权威没有真正树立。《监督法》出台后,明确规定了人大监督的内容和范围,使人大的监督工作真正有了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二是解决了人大“怎么样监督”的问题。《监督法》实施以前,各级各地人大都在积极探索和实践增强监督实效的方法和手段,积累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没有上升到法制化程序,监督的权威性、稳定性和实效性不是很理想。实施后的《监督法》对七种监督形式的具体程序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强化了监督工作时限性和监督工作的回应反馈机制,使原本比较弹性的人大监督工作带有比较明显的刚性色彩。三是解决了人大自身的监督问题。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但人大工作开展得如何,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在《监督法》出台之前有很多议论。《监督法》通过“一公开、三通报、五公布”的规定,人大的各项监督工作必须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的监督,监督工作更加公开透明,监督工作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关注度、社会影响力大大提高。因此,在主观上,人大必须强化监督意识,认识到抓监督是本职,不抓是失职,抓不好是不称职;在行动上,必须围绕社会关注的、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工作,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和意见。在结果上,必须有实实在在的监督成果,监督的问题得到整改和解决。只有这样才不负于权力机关的威望和地位,不负于人民代言机关的职责。

  第二、要切实抓好《监督法》的学习贯彻。一是抓好人大机关的学习培训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是贯彻实施《监督法》的主体,机关工作人员是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参谋服务班子。因此,我们把人大机关的学习培训作为首要任务来抓。我们利用常委会会议、机关会议、《监督法》学习班等形式举办了三次学习培训,收到了较好的效果,达到了掌握原则、  明确规定、熟悉程序、规范操作的目的。我们还制定了区人大机关贯彻实施监督法具体意见,将法律各项规定细化落实到具体工作程序中去。二是抓好“一府两院”的学习贯彻。去年12月份,我们就如何贯彻《监督法》向区委请示,得到区委重视和支持。在区委和人大的要求下,“一府两院”高度重视,组织机关人员认真学习《监督法》,并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下发了贯彻实施《监督法》意见,积极主动地配合人大做好监督工作。4月区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到位后,我们将举办贯彻实施《监督法》座谈会,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监督法》上来,把贯彻实施《监督法》转化为自觉地行动。三是抓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学习宣传。明确要求区普法办,把《监督法》作为今年普法的重要内容,采取有效的形式,加大宣传普及力度。上半年我们将举办新一届代表培训班,组织代表认真学习《监督法》和《省人大监督条例》。四是抓好规章制度的衔接过渡。对照《监督法》的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各项工作制度进行全面梳理,按照先急后缓原则,着手进行修订完善,使人大的各项工作符合《监督法》的规范和要求。

  第三、在“五个”突破上下功夫,提高监督实效。一是在思想上要有新突破。克服监督认识上误区,打破“不敢”监督的思想障碍。二是在行使决定权方面要有新突破。《监督法》对决定权给予充分的肯定和明确的规定,  只要人大认为必要时,都可以对相关报告或议案作出决议决定。改变过去重监督、轻决定的做法。三是在提高监督时效性方面有新突破。《监督法》对监督时限有具体规定的有10多处。我们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不断提高监督的时效性。四是在强化监督手段方面有新突破。《监督法》对人大监督的七种形式规定得比较具体,我们要善于把这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综合运用到监督工作中,而且要敢于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等刚性手段。五是在发挥代表作用方面有新突破。《监督法》虽然是一部规范监督工作的法律,同时对创新代表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将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年底我们将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情况向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使人大监督工作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切实代表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春天的期望

——学习《残疾人就业条例》有感

杨振坦

      春天总是会给人很多的期待和惊喜,今年的春天也是如此。

  2007年3月8日,人民日报刊登了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残疾人就业条例》。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我仔细研读了全文,感到一股让人振奋的春风在心中荡漾:我国残疾人事业的又一个春天到来了!

  资料显示,我省残疾人占总人口的5.85%,我市共有各类残疾人27.5万人,其中相当一部分因就业困难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这是一个庞大的、需要政府和社会给予特别关爱和帮助的特殊群体。

  我国政府始终倡导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执政理念。《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实施,就是一个具体体现。《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等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不低于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为解决这部分特殊群体的就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标志着我国的残疾人政策将要发生新的重大变化——从以往提供福利救助为主的方式,向为残疾人提供同等的就业机会,使他们能够自食其力,进而融入社会的方式转变。可以预见,《条例》的施行不仅惠及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将具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条例》颁布后,下一个问题就是如何实施。我认为政府和各级残联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积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了解残疾人就业政策。二是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应充分利用政策,大力兴办社会福利企业集中安排残疾人;要依据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荐残疾人就业;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三是做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残疾人的从业技能和素质,让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

  《条例》的实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了机会。作为残疾人自身也不能坐等国家的安排,而是要树立起自强不息的信心,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以积极的行动响应国家政策。

  我们期待并且相信,《残疾人就业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残疾人的就业问题。

     (作者: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市残疾人劳动就业协会主席)

 

学习《监督法》有感

石传翠

      被称为“十年磨一剑”的《监督法》终于出台了。《监督法》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它突出监督重点,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监督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认识论规律,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进行了总结,并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规定,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一部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法律。

      《监督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除了专家学者的正面解读外,也有少数地方的人大工作者对《监督法》理解不透,带有消极性,甚至有的还认为是人大工作的一种倒退表现,最突出的是该法没有把各地多年来积极探索、并具有一定成效的个案监督和述职评议纳入监督方式和内容之中,使少数人产生了《监督法》在立法上没有实质性突破,同时还认为《监督法》的出台不是加强人大监督工作,而是削弱人大监督工作的误解和错觉。对此,笔者根据自己学习《监督法》谈几点体会和认识,仅供同行参考。

      一、《监督法》的出台是对人大制度的规范完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至今,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人大工作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探索创新过程。地方各级人大在宪法和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各自结合工作实际,做了大量工作,对促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人大自身工作均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另外,由于法制不够健全,有些工作缺乏法律保障,降低人大的权威和监督效果。例如审议意见的法律地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过去一直存在争议,对“一府两院”的约束明显不足,有的地方交办效果比较差。《监督法》把“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等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的规定,使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能得到重视,从而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得到了实现。所以说《监督法》的制定,使人大监督从探索实践到规范完善,是人大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二、《监督法》的出台顺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

      长期以来,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的《监督法》,是党中央和各级人大、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改革开放以来的历届全国人代会上,代表们总是多次强烈建议全国人大尽快制定和出台《监督法》。例如,1998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就有300多位代表分别依法提出了10件关于尽快出台《监督法》的议案。近年来的全国人代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制定《监督法》的议案也比较多。所以说《监督法》的制定,使人民群众对违法行政、侵害百姓利益和司法腐败、执法不公等问题的强烈反应,有了更加畅通的诉求渠道和制约机制。故《监督法》的出台,顺应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是民意的重要体现。

  三、《监督法》的出台规范了国家机关的权力。

  一部法律的重要体现就是人民意志,规范、协调各方关系。《监督法》在立法中没有把理论和实践中尚有争议的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予以规范,可以说全国人大在立法时是慎重的、实事求是的,也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国家机关运行机制的。另外,也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客观、公正。从这两项工作的实践看,尽管有一定效果,但也应看到它的负面影响。如个案监督,有的地方没有把监督案件提交常委会审议,也很少提交主任会,大多数都是由内司工委处理,个别地方把个案监督变成了个人监督。同时,从工作方法来看,人大抓具体案件,不但没有精力,也更没有专业能力去解决,假如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抓一个案件,有可能会出现不公正现象,为此,不如抓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举一反三,从而可以建立司法公正的长效机制。《监督法》没有提到述职评议问题,虽然不少地方的述职评议在形式上已轰轰烈烈,但因国家机关的分工不同,监督的实质内容却难与有关部门对接,评议意见和结果对干部的影响和作用并不太大,评议的效果不尽如人意。有的地方还把评议会开成了表彰会,在评议发言时,大家尽说好的,不谈缺点,形成一团和气的评议,结果什么问题也未能解决。还有少数地方把述职评议会作为批评和批斗会,抓住被述职评议者的缺点和错误紧紧不放,负面影响较大。根据《监督法》的立法精神,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于法无据,在今后工作中,不再进行。由于这两项已作了多年探索,一下子不搞了,可能人大工作者们有些情绪和失落感,这是可以理解的。在今后工作中,也许在《监督法》修改中有可能把述职评议和个案监督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所以《监督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国家机关权力,有利于依法执政,推进民主政治建设。

 

物权法热点问题关注

纪荣荣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部法律的制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取得的一项重要成果。

      一、物权制度沿革和立法意义。物权法律制度,是罗马人的发明。但法律条文上最早是在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正式使用物权这一概念的。关于物权,历史上最经典的表述是18世纪英国首相老威廉·皮特在一次演讲中形容物权不可侵犯:即使是最穷的人,在他的寒舍里也敢于对抗国王的权威。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打进这所房子,房子在风雨中飘摇,但是英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踏进这间门槛已经破损了的房子。换句话说,穷人也有一国之君不可剥夺的权利。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律制度比较完备,在社会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

      就社会绝大多数成员来说,物权表现为私人财产权。私人财产是维系生命的基本手段,是自由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私有财产制度,即个人拥有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可以继承,并得以自由使用、收益、处分。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意义,在于维护个人之自由和尊严。财产是个人经济独立之必要基础,没有独立自主之个人,一个民主之社会将难以存在或发展。我国“有恒产者有恒心”的古语,既是对于个人的鼓励,也是对于执政者的教导:它要求执政者尊重个人对财富的进取心;在个人财产得到保障的情况下,个人对社会和国家才会有持久的信心。英国法学家布莱克斯通说过;“没有任何东西像财产所有权那样如此普遍地焕发起人类想象力,并煽动起人类的激情。”应当说,物权法的出台,正是落实宪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原则性规定的关键一步,其与每一个公民息息相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救济渠道和途径。

      中国物权制度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源远流长。古代在商朝法律中就有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规定,此后直至明清,物权法律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始终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关于物权方面的最重要立法就是1986年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民法通则。但由于时代的局限,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中有关物权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完善,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物权方面的基本法。物权法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体现和反映。在我国社会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逐渐具备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物权法显得尤其重要。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这些规定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的深化、开放的扩大和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的发展,为了适应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有必要依据宪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物权法,对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和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明确物的归属,定分止争,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因此,制定物权法,意义十分重大。

      二、物权法对社会若干热点问题的规范

      1、关于对财产的征收或者征用问题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是国家以行政权取得集体、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行为。这是物权法该条规定的宪法依据。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又对此作了进一步原则规定。

      宪法法律规定的征收的主体是国家,通常是政府部门,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从集体、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房屋等财产,集体、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在物权法上,征收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形。征收属于政府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关系,不属于民事关系,但由于征收是所有权丧失的一种方式,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同时又是国家取得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因此各国民法通常都从这一民事角度对征收作原则规定。

      在我国,由于公共建设任务繁重而征收较多,在城市是因城市规划拆迁而征收居民房屋,在农村是因公共建设、城市规划而征收集体土地。在征收集体所有土地和城乡居民房屋的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社会普遍关注。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对于征收的问题意见较多,主要集中在公共利益的目的和征收补偿两个方面。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公共利益”界定不清,征收的范围过大,甚至出现为商业目的通过政府进行征收的情形。二是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成为问题。三是房屋被拆迁后,没有解决居民的居住问题,导致被征收人居无处所,或者居住条件非常恶劣,而且大量补偿款被各级政府或者单位、个人以各种名目截留,挪用、私分。

      征收将导致所有权的丧失,当然对所有权人造成损害。因此,征收虽然是被许可的行为,但通常都附有严格的法定条件的限制。征收土地是世界各国政府取得土地的常用办法,但在土地私有制的国家里,征收土地的含义与我国有所不同,即表现为一种强制购买权。其特点是:一是只有为了公共目的,可以征收,非公共目的,不得动用征收权。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有的还需要议会批准。三是按市价予以补偿。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的征收法律,物权法仅作了一个原则规定,现在主要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业法、草原法、煤炭法、电力法、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相信下一步国务院还将出台更为具体的规定来规范这个问题。从现实情况看,征收中出现的损害群众利益的根源就在于征收补偿的标准不同。因基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补偿标准低,商业征收的补偿标准高,导致许多商业征收借公共利益的幌子,谋求高额商业利润,损害群众利益。这个问题是一个如何依法办事的问题,倒不是一个立法上的问题。

      征用是一个与征收不同的法律概念。征用的主体也只能是国家。征收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将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征收是所有权的改变,征用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征用主要是紧急情况下对私有财产的强制使用,如抗洪抢险等情况,一旦紧急情况结束,被征用的财产应返还原权利人,并给予补偿。征收的财产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关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人类建筑技术的高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也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上一项重要的不动产权利。我国在改革开放前由于一直实行住房公有化,较少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问题,现行立法中亦未出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和高层建筑物的大量出现,相继有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此问题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这次物权法采取体例上设专章共计14个条文的形式,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宗旨及功能予以了明晰。对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和共同管理权的享有与行使,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车位、车库的归属、物业管理与服务等做出了规定。

      道路和绿地。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当然,这里应明确,本条规定的绿地、道路归业主所有,不是说绿地、道路的土地所有权归业主所有,而是说绿地、道路作为土地上的附着物归业主所有。

      车位、车库。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争议较大的是车位、车库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社会普遍关注。根据当前的实际,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样规定,一是业主的主体地位,强调小区车位业主优先。二是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小区车位、车库的归属应当根据约定确定的规定,有利于业主和开发商通过平等协商来充分体现自身的意志和利益,也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3、关于相邻关系问题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在处理相邻关系中,很多情况下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必须依照上述原则来判断、处理。如广大农村经常出现的树木根枝越界产生的纠纷。甲家树木的枝蔓越界到了乙家,乙家认为该越界枝蔓影响了其家生产或生活,从而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家砍断越界的枝蔓。这时在处理中就要具体分析,实地查看,依上述原则判断。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条件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土地价值日益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大大缩小,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物权法第八十九条作了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具体如何掌握,还是要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内容为基本判断标准。如建设部2002年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应当作为判断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按照该规范规定,旧区改造住宅日照标准按照大寒日的日照不低于1小时执行。此外,一些地方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如北京市政府制定《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等,在不与国家标准相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影响采光权的参考。

      4、关于遗失物的处理问题

      物权法第九章关于所有权特别规定中对遗失物的处理作了全面规定,主要是延续了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在立法中,针对遗失物返还问题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为了进一步鼓励拾得人交还遗失物,应当给予拾得人一定报酬。如国外不少国家作了此类规定,日本规定了给予拾得者不少于物品价格5%、不多于20%的酬劳金,德国规定了3%————5%的报酬。还有一种意见是路不拾遗、拾金不昧是崇高的道德风尚,立法要有价值取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因此,最后物权法采纳这一意见,作了与民法通则一致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5、关于农民土地承包期限问题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这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律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物权法在总结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同农用地的承包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是法定期限,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通过合同随意作出约定。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自动延长。即土地承包期届满,只要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承包,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享有在原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期限届满时继续承包土地的权利。

      6、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问题

      这主要是规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权利是否存在问题,这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家通过出让的方式,使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获得一定期间内利用土地的权利。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就面临建设用地使用权如何续期的问题。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物权法草案中相关规定作了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似的规定,不少部门和社会各界对此提出了意见,从保障老百姓安居乐业考虑,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住宅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定受到了普遍的赞成。但对于续期后交不交费,物权法未作规定,讨论中大家意见也不一致,有的认为不应再交,有的认为应交少量的费用。这方面的具体规定由国务院根据实际情况再作规定。

      由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实施仅20多年的时间,在实践中尚没有因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或期间届满后地上房屋等不动产的归属等发生纠纷的问题,但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大家对此都十分关注,立法者也希望能够找到妥善的、可以兼顾各方面利益的完备的解决方案,最后只规定了基本的处理原则,很多问题留待以后研究,以期今后作出更合理、更科学的规定。

      (作者:安徽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办主任)

 

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

       4月3—4日,市人大常委会举办了全市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参加培训。培训班上听取了市长吴存荣传达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精神。收看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关于《监督法》的辅导报告录相,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吕振凡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辅导讲座。组织与会人员参观了滨湖新区建设,安排了学习交流发言。

      市委副书记董昭礼代表市委在培训班作了重要讲话,对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落实《监督法》提出了明确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对培训班工作进行了总结。他说,这次培训班办得好、办的及时,主要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思想重视,准备充分;二是内容丰富,形式多样;三是时间紧凑,成效明显。希望各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紧密结合工作实际,不断加强对《监督法》的认识和理解,不断在实践中加以贯彻和总结,确保《监督法》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秀芳、吴德珍、武巍、陈栋、李碧传,秘书长周阿成和各工作机构负责人参加了培训班。                                               (万海军)

 

我市举行县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

    3月29日,我市举行县区乡镇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三县四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的主任及人事选举工委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并就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书面交流。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负责同志代表工委作了“加强学习,钻研业务,继承创新,不断开创人事代表选举工作新局面”的报告。常委会副主任陈秀芳代表常委会对我市县区乡镇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进行了总结。她说,这次全市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在组织领导和实际工作上都较以往有明显的改进和提高,各级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高度重视,人大常委会周密计划,开展了广泛的宣传,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保障了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同时她也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要求各级人大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查找不足,为今后的换届选举工作提供借鉴。                     (陈 玲)

庐阳区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律知识讲座

      为使新一届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庐阳区人大常委会于3月14日举办了法律知识讲座。邀请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原副主任范结旺就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县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人大代表的作用、权利、义务,以及如何提出代表议案及书面意见等内容给与会同志作了辅导。

  区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武永新主持讲座并讲话。他指出,如何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除了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人大业务知识学习,尽快转换角色、转变工作方式外,关键还要把握好四点:一是人大工作要围绕区委意图,围绕中心和全区工作大局开展。二是要充分发扬民主,高度关注民生,反映民意民情,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三是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学习,依法履行职责,保证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执行。四是要认真处理好与“一府两院”之间的监督与支持关系,共同促进我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董  薇)

 

 

包河区人大:认真贯彻监督法   依法决定重大事项

 3月16日,包河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就对本区域内的区划调整方案作出了“同意报批”的决定,为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开了一个好头。

  自2002年3月6日合肥市行政区划调整以来,瑶海、庐阳、蜀山三区就先后进行了区域内局部调整,而这项工作在包河区却迟迟没有启动。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现有行政区域内区域界限交叉不明,城市管理矛盾多,资源配置不合理,发展空间受限制,体制转换不到位,集体资产改革难推进等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的影响越来越大。在全市大区划调整和各区局部小区划调整成功实践的前提下,进行区域局部调整已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为此,人大代表就这个问题两次提出议案,引起了大会主席团的高度重视,并被列为该区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号议案,交由区政府研究办理。

  包河区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对区政府《关于调整行政区划情况的报告》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认为,区划调整方案统筹兼顾,符合实际,反映民意,切实可行,依法作出决定,同意上报市政府审批。                                          (计四平)

 

瑶海区人大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

      瑶海区人大常委会抓住今年《代表法》颁布实施15周年这一契机,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积极开展《代表法》颁布实施15周年宣传月活动。3月27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4月2日上午,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分组视察《代表法》宣传月开展情况。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都在本辖区内悬挂了宣传横幅,摆放了宣传展板,设立了宣传站,用录音播放《代表法》的主要内容,摆放《合肥人大》、《江淮法治》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活动的书刊等供群众阅览。

  瑶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丁 勇)

 

瑶海区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学法

      瑶海区人大常委会抓住今年《代表法》颁布实施15周年这一契机,深入发动,广泛宣传,积极开展《代表法》颁布实施15周年宣传月活动。3月27日,区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对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进行动员部署。4月2日上午,区人大常委会领导分组视察《代表法》宣传月开展情况。各乡镇人大、街道人大工委都在本辖区内悬挂了宣传横幅,摆放了宣传展板,设立了宣传站,用录音播放《代表法》的主要内容,摆放《合肥人大》、《江淮法治》等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代表活动的书刊等供群众阅览。

  瑶海区人大常委会通过开展《代表法》宣传月活动,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营造了浓厚的社会氛围。                                (丁 勇)

 

 

庐阳区人大常委会开局之年   新起点  新面貌  新气象

      一是明确增强“四种观念”,提高“四种能力”。即增强坚持党的领导观念,提高服务中心的能力;增强终身学习的观念,提高工作的适应能力;增强“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观念,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增强责任观念,提高管理协调能力。为做好新的一届人大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二是把民生问题作为人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在制定2007年工作要点时,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坚持抓大事、议大事的原则,合理安排审议议题,把高度关注民生问题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如:围绕“三农”问题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开展视察;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教育问题开展视察;围绕化解社会矛盾对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视察,围绕协调利益关系,做好接待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三是切实加强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区二届人大常委会为了适应新形势工作需要,把建章立制,规范工作作为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近期,主任会议制定了《庐阳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庐阳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庐阳区人大机关学习制度》、《庐阳区人大机关宣传人大工作奖励办法》等工作制度。同时提出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同志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集体意识、责任意识、友善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这些制度和具体要求,促进区人大常委会及机关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陈尚亮)

 

                                      

关于司法监督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

  一是适时开展执法检查。随着我市“大建设”的蓬勃开展,近年来全市有40条道路相继开工建设,交通压力骤增,也对最能体现城市形象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大建设”期间全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市人大常委会于去年4月组成了以黄同文主任为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对《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受省人大常委会的委托,5月中旬,市人大常委会组成的以常委会副主任武巍为组长、内务司法工委主任陈祖善为副组长的执法检查组,先后到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肥东县和包河区,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等方式,对我市贯彻实施《法官法》和《检查官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写出了《关于开展“两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做了专题汇报。二是开展述职评议工作。根据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内司工委承担了常委会开展的对市政府秘书长进行述职评议的组织实施工作,拟出了评议方案,在武巍副主任的带领下,评议组赴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了动员大会,对述职人员进行了民主测评。之后,分别举行了部分中层干部及部分干部群众参加的座谈会,与办公厅班子成员进行了个别谈话,走访了市政府市长和三位副市长。通过调查报告等形式,对述职人员所做的工作进行了实事求是的反映、分析和评价,为常委会审议述职报告提供了客观公正的依据。三是抓住社会热点问题进行调研。在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三周年之际,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我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进行调研。通过调研代表们了解到,自2003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后,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市有关部门迅速转变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废除传统收容遣送办法,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关爱性的管理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人性化救助,特别是加大了对流浪儿童救助的保护力度,使我市的救助管理工作稳步开展。同时,针对当前我市救助流浪乞讨人员工作中存在的职业乞丐难以管理、救助经费紧张、救助对象难以界定、救助站的硬件建设不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适应工作需要等问题,建议市政府要尽快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严格界定救助和保护对象;进一步加大投入,尽快启动救助站新址建设,改善救助管理工作条件,确保人性化管理落到实处。四是做好“五五”普法的启动工作。今年是“五五”普法的起步之年,为了巩固“四五”普法成果,推动我市继续深入持久的开展,根据中央及省的有关决定,我们参与启动“五五”普法的各项准备工作,为常委会起草了《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28次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这个决议,标志着我市普法工作又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五是参与全市开展对“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督查。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意见和建议,推动了我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六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备案和人民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对一般信访件及时转交有关单位处理,重点案件则予以个别督办。如信访人农民工吴春荣反映律师丁某某无故多收其诉讼代理费的问题,我们根据分管副主任的要求,将该信访件送至市司法局,要求尽快查处,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实践中,我们感到人大司法监督还比较薄弱,离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

  一是司法监督力量薄弱。目前,我市两级人大从事司法监督工作的人员不仅数量少(不足20人),而且年龄结构不合理,平均年龄达45岁以上,其中绝大多数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人大代表虽然有广泛的代表性,但绝大多数过去并未从事人大工作,在司法监督工作中缺乏必要的实践和经验,有时意见偏急,有时看不到问题,有时又抓不住重点,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权威。

  二是对人大司法监督的认识仍有偏差。虽然从总体上讲,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司法监督工作,特别是加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这无疑是人大开展司法监督的内在动力。但现实中,不敢监督、怕得罪人,以及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仍然存在;认为人大的司法监督缺乏依据、干扰了司法独立,是多管闲事,因而具有抵触情绪的依然有之,使人大司法监督有不小的阻力。

  三是监督力度不够。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检查往往安排的时间比较短,程序格式化,大都是走走、看看、听听,看到的主要是成绩,反映的主要是困难,对司法机关只能形成一个简单的印象,无法深入,难以把问题和原因弄清楚。最后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也大都浮在面上,写在纸上,很难得到落实。而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较强的监督方式又不能轻易启动,造成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中存在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一般监督多,跟踪监督少;工作监督多,法律监督少等问题。

  四是具体案件备而不审使监督流于形式。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关于监督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都建立了具体案件备案制度,但由于人手缺乏,绝大多数都未对备案案件进行审查,且两级司法机关都或多或少存在着没有按规定报备的现象,漏报、少报,甚至不报。《监督法》出台后,由于不提倡对具体案件进行直接监督,那么备案制度是否继续存在下去,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随着《监督法》的颁布和实施,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将面临着新情况、新问题。对此,我们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在把握好党的领导、依法监督、集体行使职权、事后监督、不直接处理案件等司法监督原则的基础上,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推进人大司法监督工作。

  (一)要提高对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的认识。首先开展人大司法监督是落实宪法和法律精神的需要。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因此,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我国宪法及法律所规定的,人大监督的不作为其实就是一种失职。其次,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司法机关只有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和行使好人民所赋予的司法权,才能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利益与保护当事人权益结合起来,才能实现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第三,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需要。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容易产生腐败。在依法治国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必然不同程度的存在,这就迫切要求人大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作用,促进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第四,加强人大司法监督,有利于推进司法队伍建设。

  (二)要突出重点,积极开展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第一要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法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抓住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检查。要转变作风,深入实际,深入基层,直接听取人民群众的反映,掌握第一手真实材料,针对发现的典型案例和共性问题,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并督促有关部门改进。第二要提高对“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质量。在审查工作报告时,要着重听取和审议案件办理质量情况,着力研究司法队伍建设、审判纪律建设问题,预防和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的发生。第三要加强对司法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对同级司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发现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坚决予以撤消,以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和有效性。第四要突出对司法机关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监督。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大代表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和权威性,具有国家公务性质。因此,人大在实际工作中应将人大代表有关司法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作为司法监督的重点,保证这些建议、批评和意见得到认真落实。

  (三)抓住难点,认真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案件。我们认为《监督法》明确提出人大及其常委会不直接进行个案监督,不是对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的一种否定,而是一种规范。司法机关的工作就是依法办案,人大监督如果离开了具体案件,监督就是一句空话。人大接待和处理涉法信访案件,督促司法机关纠正冤假错案,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法定的职责,人民的要求。因此,我们要认真领会上级人大的有关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法律的要求,关注一些重大的、有影响的、具有代表性的、严重影响到人民群众利益的案件,通过研究案件中存在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不作出决定;通过启动和运用司法内部监督程序,而不代行司法权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

  (四)要进一步提高监督人员的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督人者必先自明,尤其对专业性、程序性、实践性都极强的司法工作进行监督,监督者必须熟知法律,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才能从纷繁复杂的案件中,发现司法运行的问题,实现人大司法监督的目的,这就对监督人员的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达到这一要求,一方面要借助外部力量加强人大司法监督的专业性;另一方面,应加强人大工作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的岗位交流,经过司法实践和工作熏陶,提高司法监督人员的司法实践经验,同时通过换位思考,也加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人大意识,有助于人大司法监督的开展。各级人大还要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对从事司法监督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特别是要对新出台的重要法律,如《监督法》的立法精神加以全面辅导,确保各项法律的贯彻落实。

 

构建和谐社会  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大有可为

汪洋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新形势、新特点提出来的战略举措。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涵盖了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有力支撑的艰巨任务。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如何更好地开展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崭新课题。

  一、 提高认识,增强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信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共产党执政的制度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制度载体,它具有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动员全体人民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保证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等特点。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形态,既涵盖社会生产力,也涵盖社会生产关系;既涉及到经济基础,也涉及到上层建筑。胡锦涛总书记在指出切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十项工作中,其中三项为切实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切实加强社会主义建设和管理、切实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大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整个链条的重要环节。人大教科文卫工作涉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广播电视、人口与计划生育、体育等方面,关系到“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施行,关系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综合国力的增强,关系到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诸多领域。在这些领域中,由于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关系的调整,时常会出现一些与和谐社会不和谐的问题,依法监督政府及时解决和化解这些不和谐问题和因素,是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所要面对的既崭新又重要的课题。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大教科文卫工作不仅大有可为,而且必须有新的作为。

  二、牢记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解决深化改革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的关键,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加快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和创新,离不开公民素质的提高,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文化环境和法制环境的提高。人大教科文卫工作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发展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找准开展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通过扎实有效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督促支持政府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突出发展主题,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大力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按照“五个统筹”的要求,确保经济、政治、文化的全面协调发展。

  三、 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努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

      和谐社会的形成,必须建立在民主与法制的基础之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这就需要认真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形成尊重民主、发扬民主的良好社会风范。民主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大教科文卫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人大教科文卫工作部门要充分发挥与社会广泛联系的自身优势,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做出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时,都能够更加规范、更加符合、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意愿,努力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人大教科文卫工作部门要积极协助常委会认真开展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不断增强监督实效。同时还要积极主动地提出立法建议和修改意见,使教科文卫方面的法律法规与时代的要求相适应,体系更加完善,规范更加科学,针对性更强。

  四、 关注社会热点、难点,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人大教科文卫工作大多都集中涉及到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民群众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并以此作为开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群众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我们的行为准则。抓住群众关心、关注的教育、医疗、食品安全、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督促政府切实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使构建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获得最广泛、最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

  五、 努力加强先进文化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精神支撑和智力支持

  教科文卫系统肩负着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两大治国基本方略和先进文化建设的重任,人大教科文卫工作部门一定要始终把教育和科技摆在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抓紧抓好,充分发挥教育和科技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为增强国家的科技实力,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加速实现国家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要督促支持政府大力发展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等各项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适应角色    有所作为

——从事人大工作的几点体会

刘志佳

      我是2003年元月在肥西县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的。4月18日正式到县人大常委会上班,并担任了教科文卫工委主任。在此之前,我曾经担任过小学民办教师、县人武部专职通讯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乡长、党委书记、县广播电视局党组书记、县计生委主任、党组书记。到人大工作是我工作旅程中的最后一站,这是组织上对我的关心和信任,组织上安排进人大,起码有利于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因为我们都是老同志,工作了几十年,履历深,见识广,经验丰富,监督有力度;有利于新人辈出。有利于自己的身心健康。

  适应角色。人大工作与政府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但其工作内容、性质和任务却有所不同,业务要求也有很多的差异。到人大常委会当工委主任,再按照以前当书记、当局长那一套显然是行不通的。人大常委会是集体领导,凡事要依法、按程序办理。要适应这个角色,就必须注重学习。当然,我们年纪大了,记忆力差了,学起东西来大不如从前,前面刚学会后面又忘了。怎么办呢?越是这样越是要坚持学习,而且要多学、常学、反反复复地学。首先要向老人大工作者学习,尤其是多年在人大工作的中、青年同志学习。学习他们热爱人大岗位做好人大工作的好思想、好品德、好经验,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的程序、方法、制度和规律;其次要向书本学习,主要是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要针对工委的工作特点列出学习科目,重点选学,用前先学,边用边学,了解和掌握宪法和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规范要求和实际运用;再者要向人大报刊学习,侧重学习人大知识问答,人大工作笔谈和人大工作的相关报道,了解和掌握人大工作知识、人大工作信息和人大工作动态。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知识和理论水平,逐步由外行向内行过渡,适应新的角色。除此之外,还要向所联系的县直有关部门学习,了解和掌握各个部门的主要行规、工作性质和业务要求。

  理顺关系。一是理顺对政府的关系,人大与政府是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以支持为主。工委与所联系的政府相关部门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与配合;二是理顺工委对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或分管主任的关系,以分管主任为主,平时要多向分管主任请求汇报工作,不要绕开分管主任直接向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请求汇报,以免发生误解;三是理顺工委主任与工委委员的关系,二者是团结和配合的关系,工作以主任为主,同时要注意调动各位委员的积极性,特别是要注重调动非驻会委员的积极性,努力完成常委会赋予的各项工作任务。

  有所作为。有为才有位,有为才有威。到人大工作,自己要尊重自己,要塑造形象,强化自信,创造业绩,树立威信。一要把好度。人大工作不比政府,不能太忙也不能不忙,工委工作要紧紧围绕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进行,工委本身开展活动,首先要得到常委会领导尤其是分管领导的同意,并要适当安排、科学掌握,做到张弛有度,恰到好处。二要注重实。人大工作多以调研为主。调研一定要实,舍得花时间、用精力、多动脑子。调研前要根据调研选题拟出调研提纲,调研中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多看多思多问;调研后要逐条梳理、剖析,认真加以总结,提出有针对性、建设性的意见和整改措施。不能盲目调研、走马观花、流于形式。三要敢创新。人大工作也要创新,主要反映在工委的初审报告上。一篇好的初审报告,一定要坚持用自己的观点、语言和调研来的事实说话,从报告的文体格式、反映形式和审议内容都要创新。如果拘泥于老一套,依照过去的老格式、老腔调、老面孔说话,或采取拿来主义,不费半点力气或减头去尾,或照搬照抄被审议的政府某项工作报告,就会让人听了乏味,缺乏新意,起不到审议的效果。四要善谏言。在常委会审议政府某项工作报告时,要积极进言献策。在发言时,既要肯定这项工作取得的成绩和经验,但又不能长篇大论尽是评功摆好。成绩不讲跑不了,关键要在发现问题揭露矛盾上下功夫,要针对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提出自己的见解。四年来,我在常委会上先后为计生大楼续建、慢性病纳入低保、科技三项经费增加、教师开口经费兑现等方面的发言,都得到了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并一一得到了解决。五要严制度。从2004年开始,在合肥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的精心指导下,结合肥西实际,我们工委专门与县政府对口部门共同讨论制订了《工作联系制度》。几年来,我们每年年初,都要重温一下这个制度,工委带头执行,政府各对口部门也严格按制度办事,使工委与对口部门的联系循规蹈矩,很有章法。六要常活动。活动才有生命力。近几年我们工委除了完成常委会规定的活动任务外,还积极开展工委活动,如召开工委委员座谈会,政府对口部门主要领导联系会、办公室主任交办会,组织工委成员外出学习考察等,搞得有声有色,深得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政府对口部门的好评和欢迎。七要多贡献。过去我曾经当过县人武部专职通讯员,结合工作写报道是我一贯坚持的业余爱好。在人大工作四年里,我先后向省、市人大报刊和其他报刊、电台发稿100多篇,其中80%以上都被采用了,2006年我被评为全市人大宣传工作先进个人。

  争取重视。工委工作开展得好与差,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工委主任要学会开发利用领导资源,经常宣传自己的主张,主动汇报工委的工作,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争取领导的重视和解决。同时,还要注意同常委会其他工委(室)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和沟通,多与他们交朋友。赢得他们对自己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这里,我还要特别呼请常委会领导特别是分管领导,对工委主任的工作多一些关心和厚爱,重视和支持他们的工作,多为他们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创造宽松环境,提供便利条件。对新任工委主任还要搞好传帮带,让他们能够尽快进入角色,心情舒畅地做好工委工作。

 

明天会更好

——赴农村担任“第一书记”的感受

凌海群

  时光荏苒。一转眼,到农村任职三年已经期满。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经历、难忘的时光。

  三年前,我被组织选派到肥西县孙集乡双井村担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三年来,在市人大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先后为孙集乡协调了1000万元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争取了115万元的项目和资金,招商引资初见成效。村里的基础设施有了极大地改善,经济发展也有了新的起色,集体收入有了明显增加,群众得到实惠。合肥晚报“本地新闻”、合肥电视台“晚间播报”栏目,先后四次对市人大和各级领导大力支持农村以及这个山村出现的变化作了报道。这个过去不为人熟知的偏僻的小山村,开始走入省城人民的视野。

   从无到有  曙光初现

      尽快进入角色,适应新的环境。2004年刚到农村,各项工作对我来说是陌生的,临行前,常委会领导再三叮咛,先当好小学生,然后才能当先生。到村后,虚心向两委同志学习,走村访户,在一个月内走遍了全村12个自然郢子(村民小组),理出了工作思路,制定了三年脱贫工作计划。

  一个强有力的班子,才是全村的希望所在。火车跑得快,全靠车头带,加强组织建设,是首要的工作。一是加强了阵地建设。过去由于无活动场所,村“两委”的活动比较松散,开会不正常,议事不正规。在上级领导的支持下,投入三十余万元,新建了500余平米的党员活动中心并购置了相应的办公设备,从根本上改善了党员活动场所和“两委”办公条件,也成为村里一个标志性的建筑。二是加强了制度建设。我们对过去的一些制度重新清理、完善,严格按制度执行。三年来,我们组织全体党员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集中开展活动一次。每年都发展了两名党员,把在外打工、积极要求进步的年轻人吸收进来,增添党员队伍的活力。三是认真开展各项活动。开展了“三个代表”宣讲, 深入农户听取意见和建议,提出了整改意见,制定了改进方案;发出了“致外出打工党员的一封信”,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对在村的无职党员开展了定责上岗活动,发挥每一个党员的作用;定期对党务、村务、财务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开展了一站式便民服务,为群众分忧。开展了“保先”教育和一系列主题实践活动:面对党旗再次宣誓;组织党员义务修路;组织了一万多元的资金和物资,对贫困户进行救济;帮助群众子女在肥就学、就业;请来合肥的专家医生,对群众义诊、免费发放药品,有的还带到合肥给予免费治疗等。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组织建设得到了加强,组织活动有序开展,“两委”的凝聚力、战斗力显著增强。

      发展是硬道理。说一千道一万,“两委”的一切工作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展经济,帮助农民脱贫致富,改变贫穷落后的面貌。一是兴修水利。先后投入了40多万元,整修了荒废已久的一座小二型水库,打了一口150米的深井,新挖一口当家塘,新修一座小二型水库,从根本上解决全村群众的农业生产用水问题。二是修路筑桥。投入近20万元,修通了全村12个村民组外出的砂石路并配套了涵管,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生产、生活。对已废弃的通往老村址的小桥拆掉重建,起名“连心桥”,寓意党和群众、上级领导和双井村群众“心连心”。三是维修广播及小学和计生服务室。在人大领导的关心下,争取了五万多元,对村有线广播、小学、计生服务室进行了维修。四是想方设法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先后投入了近10万元,开辟了一片经济果林,目前已承包给农户;在房前屋后,种植树木,既美化了环境,成材后又是一笔收入;扶持了部分村干、农户发展养殖业,开展了西瓜、芝麻制种,培养他们成为致富带头人,带动群众共同发展。2005年5月,市人大领导和机关的党员同志到果园亲手栽下了树苗,命名为“共产党员林”,也成为人大机关“保先”教育基地。五是招商引资,带动发展。水库修好后,已成功向外发包,村集体开始有了收益。承包商还利用周围的荒地,搞小型旅游开发,今后将对全村的发展带来极大的好处。

 感恩的心  感恩社会

  三年来这个村出现了较大的变化,全村的群众得到了实惠,他们看在眼里,感恩在心,对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的的感激之情,溢于言表。对我个人而言,也是如此。党的富农方针、省委的选派政策、人大领导的信任,让我有了这一段丰富的人生经历。三年来,有成功,有挫折,有经验,也有教训。我切身体会到农民对脱贫致富奔小康的强烈渴望;学到了很多在书本上没有的知识;既要当一个领导者,还要当生产管理者、组织者和市场营销者,从而锻炼了思维能力、办事能力、协调能力。收获是巨大的,感受也是深刻的。

  党的政策、各级领导的关心,促进了农村的发展。到村任职后,省、市、县包括管委会、乡镇各级领导都给了我极大的关怀和支持。常委会及办公厅领导,在百忙中先后多次到村,帮助安排项目,协调、解决资金;年关,还率领有关部门踏着泥泞,深入农户,访贫问苦,送来救济物资,也送来了党和政府的温暖。2005年,在上级领导的关心下,中央下达的1000万元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花落孙集乡。新建党员活动中心开工时,部分人大领导和在家的管委会领导全部到场,并在资金上给予很大支持。有的领导带病率企业老总到村考察、给予扶持;有的领导还亲自带我找企业老总请求支持;市县组织部、财政、建委、广电、农委、科技、科协、教育、卫生、水务、交通、林业、计生等相关部门领导多次到村考察、指导,常常是茶都顾不上喝一口,就给予安排项目资金;市人大机关同志、离退休老干部、团员青年慷慨解囊捐款资助;有的企业老总不求回报,给予资金扶持。

  群众是纯朴、善良的,村干是尽职尽责的。农民是纯朴的,你帮他做了点好事,一辈子不会忘记你。到村后,我在观察农民,农民也在默默地观察我。在开展“三个代表”宣讲时,有位农民对我说:大道理我们不懂,把我们带富了,就是三个代表!这句话始终在我心头萦绕,我看到了群众的强烈期待,感受到了无形的压力,这也是一种动力,时时激励着我努力工作。每到一村一户,遇到每一个群众,大家都热情地招呼我,嘘寒问暖,连我的家人到村,都受到礼遇。我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绩,只是份内的事,群众却给了我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我感到了莫大的安慰。

  观念能生金。群众要想致富,首先要在观念上更新。多年来,双井村交通不便、信息不灵,群众不知道干什么、不知道怎么干。在“双培双带”中,我们重点扶持了一部分带头人,比如大棚养鸡,第一次赔,第二次平,第三、第四次就赚了,养殖户从中总结出了原因,积累了经验和技术,胆子也大了。通过种植大棚蔬菜,农户学到了技术,感觉到了市场,积累了经验。虽然一时还没能形成规模和大的收益,但有人想干了,也有人干了,也有人干成功了,现在是更多的人想干了,这至少是在观念上有了进步,是个良好的开端。

明天会更好

  大环境,中央和地方都在关心、支持农村,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小环境,双井村并入紫蓬山旅游开发区,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加上山清水秀、民风朴实,基础设施有了较大改善,我相信双井的发展前景是非常好的。受益于省委的选派干部政策,受益于双井村是市人大常委会及办公厅领导的扶贫村。我将继续当好桥梁,为双井村的发展牵线搭桥,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同时,希望在于全村的党员、干部和群众。环境好了,这是外因,关键要靠党员带头、群众实干。既要认识到优势,又不能盲目自大。对外来投资的,要“风物长宜放眼量”,眼光放远些,不要只考虑到眼前那一点小利益。要充分发挥村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组织建设,壮大党员队伍,提高自身素质,当好带头人。发展经济上,要解放思想,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要把群众利益放在首位,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实事、好事,不求平均,但求公正。

  有理由相信,双井村,以及许多和双井一样的农村的明天,一定会更加美好!

“我思念,故乡的小河……”

  这是一首歌的歌词。是的,在双井村工作、生活的三年经历,是我人生的一笔难得的财富。这里有秀丽的风景、淳朴的群众,还有我的同事、我的战友。三年的朝夕与共,我永远忘不了他们对我的帮助、支持。这一方水土,是我人生的第二故乡,值得我永远留恋。任期届满后,还有个三年回头看,不仅是这三年,今后我都将一直关注这块土地,继续做些我力所能及的事。

 

三国遗踪展原貌   曹魏故垒焕新颜

马先掌

      位于合肥市西北郊的三国时期“合肥新城”遗址,距今已有1774年,其土城残基至今犹存,堪称合肥最古老、最完整的历史遗存。城址南北长约420米,东西宽约210米,有大小18座土墩,互相连绵成长方形。城址外围有护城河(古城壕),遗址总面积约150亩,城内曾出土过“铁撞车头”、“铁道须顶”、“铁箭头”等汉代文物。三国新城遗址现为安徽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是安徽省乃至全国保存较好、极具史学价值和军事研究价值的三国文化遗产。

建立新城   固若金汤

      三国时期,合肥属魏国扬州淮南郡,魏、吴两国对峙于长江中下游,江淮之间的广阔土地为两国长期争夺的战场。孙权占据江东以后,势力迅速扩大,不断攻打合肥,图谋争夺江淮进而统一全国。据[晋]陈寿撰《三国志》记载:魏青龙元年(233年),征东将军满宠上疏魏明帝曹睿,分析合肥的形势说“合肥城南临江湖,北远寿春,贼攻围之,得据水为势;官兵救之,当先破贼大辈,然后围乃得解。……宜移城内之兵,其西三十里,有奇险可依,更立城以固守。”朝中护军将军蒋济以为自动撤兵合肥旧城,是“示天下以弱”。满宠再次上表,加强军事意义的论证,魏明帝终于准予建立合肥新城。

      魏青龙元年(233年)合肥新城建成。据历史文献记载:通常情况合肥新城屯兵人数为3000—4000人,最多时有步兵、水兵、骑兵计6000人。新城建立后,合肥旧城(位于今市区四里河一带)作为居民区和商业中心,仅派少量部队驻守。合肥新城是曹魏抵御孙吴的一座桥头堡,它的建立标志着曹魏战略思想和军事部署由战略进攻和对峙转变为战略防御,在防御中打击孙吴的进攻,削弱了孙吴军事的有生力量。

      据《三国志》记载:孙吴曾于公元233年、234年、253年等多次围攻合肥新城,均未取得成功。

      魏青龙元年(233年),孙权“欲围新城,以其远水,积二十日不敢下船”。满宠对诸将说:“权得吾移城,必于其众中有自大之言,今大举来欲要一切之功,虽不敢至,必当上岸耀兵以示有余。”于是派遣步兵、骑兵6000人埋伏在隐蔽处,待孙权军队上岸伏击之,孙权军队惨败而归。

      魏青龙二年(234年)五月,孙权命令三路大军沿长江进攻魏国:大将陆逊、诸葛瑾等屯江夏、沔口,孙韶、张承等向广陵、淮阳,自己亲率10万大军围攻合肥新城。征东将军满宠与驻守合肥新城的张颖将军“募壮士数十人,折松为炬,灌以麻油,从上风放火,烧贼攻具,射杀权弟子孙泰。”孙权当得知魏明帝亲率大军增援合肥“于是引退”。

      魏嘉平五年(253年)五月,吴国顾命大臣、小皇帝孙亮的老师诸葛恪,为了炫耀孙吴军事力量,率领20万大军围攻合肥新城。驻守新城的张特与将军乐方等3000人,誓与合肥新城共存亡。魏、吴两国对峙90多天,合肥新城城墙崩塌,军队器械破损严重,张特施用“诈降术”给诸葛恪写了一封信,大意是:我们之所以拖到此时还不投降,是因为魏帝规定:百日之内投降或弃城投降者,举家同罪;超过百日,则不牵连妻儿老小。现在,离期满只有几天,且请休战,到时候,我将整座城池献给贵方。为了取信于对方,他把象征权力的印绶奉送给吴军。诸葛恪信以为真,暂停进攻。张特利用吴军缓攻的喘息机会,连夜建成两重防御工事。第二天,张特向吴军宣布要誓死保卫新城。吴军大怒,发动强烈攻势。因病者大半,损兵折将,诸葛恪被迫下令撤军。

      直至公元280年,东吴暴君孙皓被晋军所俘,宣告三国时代结束,合肥新城这座军事城堡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

千年城堡    风采犹存

      历经1774年的风雨剥蚀、沧桑巨变,我们仍能清晰地看到这座三国时代军事城堡的风貌。新城城墙为夯土板筑,墙基宽近18—20米,其中四角及南北中间的6个土墩最大,高约10余米。城垣框架基本保存完好,原有3座城门(东中门、东侧门、西城门)的地方略低。

      2004年9月,合肥市政府委托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对三国新城遗址进行考古发掘,此项工作于2005年7月份完成。此次考古发掘出3座城门、屯兵营、兵器铸造窑址、练兵指挥台、车马道等多处遗迹。

      东中门遗址位于东城墙中段,城门为土券门,门道长18米,宽12.3米,城门外设有二级平台,级差60厘米左右。近护城壕的平台下,在新挖河道的底部与城门位置基本相对的地方发现一条宽11.2米的沟槽与护城壕相连,说明原护城壕的水可以直达平台下,根据平台上出现的柱洞可推测此处应设有吊桥。东侧门遗址在三座城门中保存较好,位于东城墙北端,距北墙40米。门道宽9.4米,内分二次垫土,下层厚60厘米,基本不见包含物,上层包含少量瓦片和陶器残片。门道内侧发现用于防御此城的数十个雷石整齐堆放在一起。西城门遗址位于西城墙中段,门道宽9.4米,长18米。地上建筑部分虽不存在,但门道内的道路大部分都保留下来,路基用灰褐土掺和灰砖瓦片垫于夯土基础上,路面铺有一层2—3厘米厚的白灰土,其上残存有鱼鳞状行人踩踏留下的路土。屯兵营遗址位于合肥新城东南,是新城守城将士居住的场所,屯兵营有三开间和里外双间两种规格,门均朝南,建筑形式均为地面式木结构。2004年考古发掘出大量房屋基础,并发现灶台、柱洞、排水沟等建筑遗迹。兵器铸造窑址位于合肥新城东北角,面积约50平方米,是保卫合肥新城铸造铁箭镞等兵器的作坊。2004年考古发掘出大量炼炉残渣,并出土大量箭镞。练兵指挥台位于西城门北侧,与城墙走向相一致。此台南北长32米、东西宽20米,是合肥新城练兵的指挥台。饮马池位于合肥新城西南角,面积约1400平方米,为合肥新城战马饮水之处。车马道遗址位于合肥新城东中门和西城门的轴线上。考古发掘时,车马道为白灰土夯筑,宽4.5米,上有4条平行的马车车辙印迹,辙印宽20—35厘米,深10厘米,是当时城内沟通东、西门的主要道路。

      出土文物有汉代板瓦、筒瓦、花纹砖等建筑材料,有铁镞、铜镞、铁斧、刀、夯、雷石等军事器械,其中发掘铁镞2000余件,大小规格10余种,均为四棱形,最大的一件连铤长35厘米、重达11.5斤,最小一件长仅7厘米。同时还出土了陶罐、陶盆、陶碗、青瓷碗、陶火锅等生活用具。

      从三国新城遗址考古出土的大量铁兵器、用于守城防御的雷石、城内练兵指挥台、专门铸造兵器的作坊和大面积屯兵营,说明三国新城为军事城堡,与史书上记载的“屯兵于此”相吻合。

故垒易貌    遗踪焕颜

      2003年春,合肥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三国新城遗址公园建设,以安徽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考古发掘为依据,将三国“合肥新城”遗址原汁原味地进行展示。

      建成后的三国新城遗址公园,南临肥水(古施水)故道,西邻鸡鸣山、将军岭,东距合淮公路8公里。分为四个区: 一是新城遗址保护区。对三国新城遗址原护城河(城壕)进行了驳岸修筑和清淤,修建了道路系统。对遗址保护区进行了考古发掘,保护性恢复了古城墙及东中门,对新城内考古发掘出的东中门、兵器铸造窑址、练兵指挥台、饮马池、屯兵营房屋遗址、车马道等遗址进行保护性建设和展示,原汁原味地反映了新城风貌。二是旅游服务区。位于三国新城遗址的北面,是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公园大门为仿汉式建筑,两侧各有一组亭廊设施,用于出售旅游服务品和纪念品等。公园大门前有2000平方米青石广场供人流集散,门外设有5000平方米的停车场和公交停靠站。新城外围护城河上共架仿汉桥梁3座。护城河东边建舟师坞景点,提供6艘游船供游客在护城河上游览,茶楼为游客提供了一处休闲场所。三是三国文化区。位于公园南侧,目前建有新城文物陈列馆。陈列馆共四个展厅,配以灯光、投影效果,向游客分别展示三国“合肥新城”重大战役、将士生活、出土文物等。四是行政生活区。魏武楼(综合服务中心)位于三国新城遗址大门西侧,面积2000平方米,具有会议、餐饮、休憩、娱乐功能,可同时满足400人餐饮和20余人住宿之需。

      三国新城遗址公园自2006年9月28日对外开放以来,成功接待了省内外、台湾、香港及日本、美国等国内外大批游客。

远景规划    战略发展

      安徽省境内已发现各个历史时期的古城址数百座,但专门作为军事城堡的却不多。像三国合肥新城遗址建城时间和使用年限明确,历史记载详实,这在全国也是很少见的。另外,三国新城遗址离市区较近,外围环境好,开发与利用前景广阔、意义深远。为此,合肥市园林局、三国遗址公园管理处对公园发展进行了远景规划:前期目标(1995—2002年)完成征地、拆迁和围墙建设工作;中期目标(2003—2007年) 对遗址保护区进行考古发掘,恢复建设三国合肥新城古遗迹,完善公园基础设施建设,建设三国文物陈列馆,充分展示三国合肥新城考古发掘的文物,公园初步建成即对外开放;远期目标(2008—2012年)拆除与公园周边环境不和谐的村庄,使公园与董铺水库北岸相连,并全面保护现存文物古迹及相关历史环境,将公园与周边的鸡鸣山、将军岭、曹操河等三国历史资源有机整合,打出三国牌,使三国合肥新城遗址公园真正依山傍水,成为合肥乃至安徽省的三国历史文化园,为弘扬合肥三国历史文化、提升合肥现代化滨湖大城市文化品位作出更大的贡献。

             (作者:合肥三国遗址公园管理处主任)

 

两月要闻

      3月2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工作要点》,决定任命魏晓明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节为合肥市科技局局长,并通过了市人民检察院有关人事任免事项。

  3月16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副主任刘子扬率昆明市、思茅市、大理州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来肥,与我市人大常委会相关部门就县区、乡镇换届选举工作进行座谈。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秘书长周阿成参加了座谈。

  3月21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带领常委会部分委员及教科工委负责同志,前往合肥市“特教中心”进行专题调研,并就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议案和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召开相关部门协调会。

  3月22日至23日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在肥西县三河镇举办预算审查监督培训班,县区人大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及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培训班,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碧传到会并讲话。

  3月29日 我市举行县区乡镇人大同步换届选举工作总结会,三县四区人大常委会分管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的主任及人事代表选举工委的同志们参加了会议并就换届选举情况进行书面交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秀芳在会上作总结讲话。

  3月31日至4月1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一行,对我市《义务教育法》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秘书长周阿成等陪同检查。

  4月3日至4日 市人大常委会举办县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学习贯彻监督法培训班。市委副书记董昭礼代表市委作了讲话,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甄长琢作总结讲话。

  4月10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武巍率内司工委负责同志对我市司法鉴定情况进行调研。

  4月17日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第57次主任会议, 听取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关于《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执法检查方案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关于视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方案的汇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关于罢免闫兴忠省人大代表职务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选举工委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情况的报告(书面);审议了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

  4月17日到19日 韩国瑞山市议会代表团在议长任德宰带领下来肥访问,与市人大常委会商榷相互友好交流合作议项。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李碧传,秘书长周阿成参加。

  4月19日至30日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陈秀芳率人事代表选举工委负责同志就《代表法》贯彻实施情况分别赴肥东县、包河区、长丰县进行实地调研。

  4月20日 全省人大城建环资工作暨江淮环保世纪行表彰总结大会在肥召开,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被安徽省江淮环保世纪行组委会授予先进集体,常委会副主任吴德珍参加会议并作交流发言。下午,参加大会的80余名代表在肥参观了滨湖新区等地,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吴德珍,秘书长周阿成陪同。

  4月23日至24日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贯彻执行《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陈秀芳、吴德珍、邓石如、李碧传,秘书长周阿成及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

  4月25日 市人大常委会对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开展视察,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陈秀芳、吴德珍、邓石如、李碧传,秘书长周阿成及部分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参加。

   4月28日至29日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修订《合肥市环城公园管理办法(草案)》;听取审议市政府关于《合肥市价格监督检查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贯彻执行情况的报告;通过了《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罢免闫兴忠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决定》及市中级人民法院有关人事任免事项;会议组织全体人员听取了《物权法》讲座。                                                      (孙宏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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