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目录
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卢德超
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孙邦林
关于合肥市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郭忠国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关于“四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五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韦弋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陈祖善同志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和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安列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朱宁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的决定
关于对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提请任免人员职务的初步审查意见洪心义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孙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孙斌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侦查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报告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主任卢德超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邦林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通过了《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二、会议审议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草案),会后由相关工委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交下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我市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关于我市2006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上半年市政府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围绕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优化经济结构,扩大有效投入,保持了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良好发展势头。上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良好,财政收入进度较快,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财政支持经济发展力度加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会议希望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下半年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全面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四、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四五”普法工作情况和“五五”普法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通过了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五、会议通过了关于许可对市人大代表孙斌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
六、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3名局长和市政府秘书长谢刚的述职报告,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的工作报告以及市人大常委会6个评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会议进行了分组评议和联组会议,4位常委会委员分别对4位述职人员和2个工作部门的评议情况作了大会发言,常委会全体成员对述职人员、工作评议部门进行了民主测评。各评议调查组会后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评议情况,形成评议意见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评议意见书形成后,连同常委会测评情况向述职人员和工作评议部门反馈并抄送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甄长琢就评议整改阶段工作提出了要求,被评议的人员和部门接到评议意见书后,应在一个月内将整改意见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将在适当时候,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七、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决定任命杜平太、张进、赵鉴华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决定接受安列、朱宁辞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接受陈祖善辞去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和免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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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韩玉琴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政府委托,现对《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经济呈现出进一步加快发展的喜人态势。各级、各部门坚持“发展为上、投资为本”的理念,全市上下开拓进取、共同奋斗,投资环境不断得到改善,投资和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积极而明显的成效。但是我市在投资环境建设上也还存在一些不如人意的地方,亟待改进。因此,很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行为,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我市营造良好的投资法律环境,发挥法对市场主体的引导功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创业,加快我市跨越式发展的步伐。
二、《条例(草案)》起草过程和主要思路
按照市人大和市政府领导的要求,我办承担了《合肥市优化投资环境条例(草案)》的起草任务。
在起草过程中,我们遵循了投资环境就是生产力的理念,亲商、安商、富商、真正变管理为服务的理念,人人都是投资环境的理念和公平竞争的理念,以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围绕公正依法、公开透明、便捷高效、诚实守信、保障服务、公平竞争、清正廉洁等方面的内容,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加强行政效能建设和提高行政服务水平、加强司法保障的角度,着力规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以实现为投资者在肥投资提供有力法律支撑的目的。 目前的草案初稿共59条,分为总则、投资者权益保护、政府服务、行政执法、司法保障、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八章。在草案中,我们一是将近年来我市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二是对近期国家、省规定的优化投资环境、规范行政行为的一些重要制度予以吸收,三是针对当前规范行政、司法行为,加强效能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方面的一些薄弱环节,结合外省市的经验做法进行了认真研究,在草案中作了许多创新。
三、关于《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投资者权益保护
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一章,我们注重换位思考,针对投资者能直接感知、反映最为强烈的一些问题,从制度建设征求意见、贸易争端协调扶助、禁止地方保护、权益保护的禁止性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其中在第十二条,对近年来投资者反映强烈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干扰企业、投资者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侵害企业、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列举并予以禁止。针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采取强制措施时的部分不规范行为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况,草案在第十三条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企业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二)关于政府服务
政府服务工作的好坏关系投资环境的优劣,关系投资者能否安心创业,关系到整个社会优化投资环境氛围的形成。为此,草案专设了政府服务一章,从政策定期清理、鼓励投资产业目录的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效能建设、加强基础设施、人才体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企业周边环境治安责任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其中,政务信息公开部分,草案依据拟定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在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开的基本原则、内容、方式和免费提供信息的义务,并且在第五十条第二款作出了非依法公开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有利于增强政府运行的透明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方便投资者知情,也有利于监督。此外,为排除投资者对政策风险的顾虑,草案第五条规定了政府诚信的基本原则,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保持决策的连续和稳定,其依法作出的招商引资承诺、行政许可决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不得随意改变。”
(三)关于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与否是衡量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准,直接反映投资环境的好坏。草案就与投资者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收费行为、行政处罚行为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了细致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并且原则性的规定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和行政复议救济制度。在行政审批方面,草案规定了审批项目目录管理制度,“凡未列入目录并予以公布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 (第二十六条),审批机关必须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审批制度(第二十八条),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缺席默认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进一步规范了行政许可授权受理程序(第三十二条)和实行书面审查的许可事项年度联合审验制度(第三十一条)。在行政检查方面,草案第三十三条对检查程序进行了规范,包括检查的备案制度和协调制度,检查通知书、检查登记簿、检查报告制度,第三十四条对检查的次数进行了严格限制。在行政处罚方面,草案明确了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原则(第三十五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处罚中行使自由裁量权必须予以说明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并且禁止下达处罚指标(第三十七条)。在行政收费部分,草案规定了收费许可证和登记卡制度(第三十八条)。
(四)关于司法保障
司法环境的优劣对投资环境有着重要的影响,投资者十分注重权益受到侵害时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和有效。我们在起草过程中,根据市法院、检察院以及多次座谈会中各方人士特别是投资者和律师界的意见和建议,在草案中从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依法及时审理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加大执行力度,提供司法建议、检察建议为投资者提供法律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五)关于监督
依法有效监督是保障法规实施、促进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优化投资环境的有力手段。为此,草案从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政府内部监督、司法机关内部监督、抽象行政行为监督、舆论监督等角度,较为系统地规定了监督的方式和途径,并且,在第五十三条确立了投资环境监坝点制度,在第五十四条中明确了集中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制度、对举报投诉出具受理凭证并限时答复制度,以方便外来投资者、强化责任意识、提高举报投诉案件的处理效率。
(六)法律责任
草案分别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赔偿责任以及人大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罢免、撤销职务等作出规定。其中,在第五十五条,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区别情节分别明确了单位和个人责任的形式。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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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卢德超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的修改作如下说明,请予审议。
一、修改过程
2006年6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委员们提出了一些很好的建议和意见。根据这些建议和意见,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牵头,召开了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建委、市供水集团、市水务局、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市人大法工委参加的协调会,对委员们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逐条修改。此后,又征求了省人大法工委、农工委的意见,并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立法咨询员进行论证,同时较广泛征集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反复研究修改、数易其稿,形成了提交本次常委会审议的《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办法》(修订草案)的议案一共七章四十五条,这次涉及到进行修改的一共七章三十六条。
二、关于修改的原则
1、坚持协调一致的原则。《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是经
考虑到合肥市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合肥市城市管网供水由城建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我市还出台了《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为了使《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与水法和国务院条例相互衔接,保持一致,《办法》(修订草案)节约用水一章应予保留。合理配置水资源,节约利用水资源是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具体体现。为了加强节约用水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我们吸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并与有关部门协调,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五条中增加了“在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节约用水按《合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九条,增加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行使职权,这样既与上位法规定相衔接,保持一致,又理顺了关系,明确了责任,也符合目前我市的现实状况。经过修改后,其内容更加完善,重点更加突出,责任更加明确,具有可操作性。
2、坚持处罚的设定与上位法相衔接的原则。《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对处罚的设定,处罚幅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界定,做到与上位法相衔接,尤其是新设定的内容,慎之又慎,严格把关,如《办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一、二、四项条款内容,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项条款有些规定不符合上位法,都进行了修改。
3、坚持用语规范,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的原则。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人都能学法、懂法、依法、执法。为了使《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文字表达更加规范、内容更加通俗易懂,简单明了,我们对《办法》(修订草案)多数条款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尤其是一些概念不清,老百姓难以读懂的用语,如“鼓励利用中水原则”,实际就是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如“开展集雨工程建设”,实际就是人工降雨等等,为此,我们都进行了修改。另外,对《办法》(修订草案)一些层次不清,规定不明确,结构不合理,用语不规范,在实际工作中难以于操作的条款都作了修改和完善。
三、修改内容
1、《办法》(修订草案)第六条因法律用语不规范,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删除了“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等内容。
2、《办法》(修订草案)第七条第二款“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应用”。因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也没有措施和手段,难以实行,故删去。
3、《办法》(修订草案)第一款删去“战略”二字。第二款“制定综合规范和专业规划”,因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在审批程序和报批的要求上不尽一致,放在同一层次表述不合理。为此,我们按照水法规定,对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分别进行不同含意的界定。
4、《办法》(修订草案)第十条,“建设水工程,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上述表述不够简明,我们将其修改为,“建设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其可行性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经、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这样更确切严谨。
5、《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六条,内容表述不完整,我们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中增设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不够完善,我们增加了“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相关设施;逾期不拆除,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承担”等内容,与水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相衔接。
7、《办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一款“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的委员认为,水资源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的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应当追究责任;有的是因自然原因不能抗拒,不能改变的。因此,我们在修改中吸纳了委员意见,增加了“水资源情况因自然原因发生重大变化”等内容;第二款“超定额取水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取水定额标准的”,有的委员提出,超定额多少,没有说明清楚,在规定期限,规定的时间没有明确界定,很难操作,故将此款删去,现重新作出了规定;第三款“公共事业用水量增加无法取得水源需减少单位和个人取水量的,”层次不清,表述不够简单明了,对此,我们修改为“公共事业和社会总需水量增加无法另得水源的。”
8、《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一条,删去了第一款中的“水井”,因水井有浅有深,有的需要申请取水许可,有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在目前情况下,很难操作、界定。水法和国务院条例没有对此作出规定,所以,此款也予以删去。
9、《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除计量设施损坏,取水调整等原因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外,不得拆除、更换”。表述不够简明、规范,现修改为“确需拆除、更换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这样表述语言更加简炼。
10、《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年度、季度或者征收的实际情况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方式”,有的委员认为,这样规定不确定因素太多,时间跨度大,容易出现偏差,为此,我们将其删除。
11、《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水资源费和滞纳金的征用,必须纳入同级财政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我们采纳了委员们的意见,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中予以明确。同时删除了第二款内容。
12、《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文字表述累赘重复,对此,我们作了修改。
13、《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报送年度取水计划的建议,因时间不明确,同时审批机关对取水计划的批准时间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层次不清楚,而且规定也过于笼统,不易操作,对此,我们作了修改。
14、《办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我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处罚条款内容设定和处罚的幅度,依据上位法,进行了对照、审查,并重新作出界定和明确。
15、《办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五条除第一句话保留外,其余内容全部删除,因为原《办法》是重新修订,原《办法》重新修订不存在废止问题。按照规定,《办法》(修订草案修改表决稿)自通过批准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除上述各项修改以外,还对《办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文字表述及条款顺序进行多处修改和调整,不再一一赘述。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1、关于处罚幅度问题,有的委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认为幅度太大,执法中容易产生随意性,建议修改。为此,我们对照水法和国务院条例,凡依据上位法,设定的处罚内容和幅度,我们予以保留,不符合的进行修改,重新界定。
2、关于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是否删除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农业灌溉应当安装取水计量设施,不现实,也难以做到,建议删去。经征求多方面意见,大多数认为,农业灌溉应当逐步安装取水计量设施,这是农业节约用水,提高农业综合效益的发展方向,目前我市有些地方农业灌溉已经安装了取水计量设施,有的正在向这方面努力,为此,我们在条款中予以保留。
3、关于经市、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办法》(修订草案)第十三条,“经市、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表述不妥,随着机构改革,有些计划发展部门已经不存在,建议修改为报市、县政府批准后执行。我们认为,目前,我市、县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还存在,另外,水法也是这么规定表述的,为此,我们没有进行修改。
4、关于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问题。有的委员认为,《办法》(修订草案)第二十三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应该删去,理由是省物价局对水资源费的征收
有明确的规定,不必在《办法》(修订草案)中写上。我们认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标准应该有明确的依据,不能有随意性,执法部门能否依法行政,应接受社会的监督,所以在条款中予以保留。
以上说明请与《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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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孙邦林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于
一、 有的委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条第一款“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使用”中的“各”字可以舍去。法制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使该条款具有更大的概括性,“各”字还应予以保留。
二、 有的委员认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五条第二款涉及到水资源管理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考虑到目前我市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名称规定得不尽一致,法制委员会认为按原条款进行表述,符合现行立法中一般不写明相关机构具体名称的原则。
三、有的委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十四条第一款包含了抗旱内容,为与之相对应,应将第二款“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修改为“应当服从防洪抗旱的总体安排”,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四、有的委员提出,为使法条表述得更加准确,建议将《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城市供水”改为“城市公共供水”,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这一建议。
五、有的委员提出,在《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增加“提高收集雨水技术”。法制委员会认为,该款的“开发利用雨水资源”已涵盖了该项内容,从法条表述的简洁出发,可不作修改。
六、有的委员提出,《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得过细,能否突出重点进行表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律责任是法规能否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不宜随意增减。《办法(修订草案修改建议稿)》规定的法律责任与上位法是一致的,故《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仍按原规定。
法制委员会认为,经常委会审议修改后形成的《合肥市水资源管理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已基本成熟,建议本次会议予以通过,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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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规划局局长王爱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自
二、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修改过程
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工作,我局非常重视,在市人大和市政府法制办的关心指导下, 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自2006年3月即开展了《办法》的调研修改工作。鉴于国家目前正在起草制定《城乡规划法》,目前对《办法》的体系、架构等进行重大调整的时机还不成熟, 因此,这次修改保留了《办法》原有的体系、结构,只是对《办法》中不适应当前规划管理实际或与现行法规政策相抵触的条文进行适当的修改、删除,对经过实践证明卓有成效的一些规划管理制度和方法适当增加,对其他部分的文字则基本未予调整。5月上旬,我局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参照了武汉、长沙、深圳、上海、厦门、青岛等地的立法经验,形成了《办法》修改稿的送审稿。市政府法制办自6月收到送审稿后即开展《办法》修改稿的审核工作,征求了市规委会所有成员单位的意见并采纳了合理的建议,多次会同我局进行修改,形成了《关于修改〈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三、《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编制
根据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草案在原《办法》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增加规定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对原《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程序“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须经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修改为“城市建设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关于规划许可
近年来国家对项目投资体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面的制度、政策进行了改革完善,在行政许可法》颁布施行后,我市对规划许可程序和时限已经进行了相应调整。因此,草案将原《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将原《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合并为第三十条,对原《办法》中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程序、办理时限及审计所需要的材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同时,根据《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效进行了调整,草案还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规划设计条件在国有土地出让、转让中的法律地位,禁止在土地出让、转让过程中,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
(三)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及规划竣工验收制度
我市对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副本及规划竣工验收制度已有多年,效果明显,对防止开发商丢项、甩项、遏制违法建设、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及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长沙、宁波等地的立法也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因此,将这一制度规定在《办法》中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在原《办法》第二十八条增加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度”的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先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工程竣工后,经验收合格的,换发正本,否则“不予房屋权属登记,不得交付使用”(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同时,强调了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的配套工程要同步实施,规定“成片开发的住宅区、工业区在进行单体建筑工程的规划验收后,还应进行小区规划验收,配套工程未按计划同步完成的,不予规划验收”(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四)关于对违法建设的处罚及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查违不力的责任追究
按照市委、市政府凡违必拆的要求及合肥大拆违的实践经验,草案根据
为确保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有效运转,杜绝违法建设的产生和蔓延,巩固大拆违的成果,草案将原《办法》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三条,明确了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对违法建设查处不严、处罚不力,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证照等登记及越权审批、违法审批造成违法建设等行为的,应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五)其他修改内容
l、根据我市区划调整的情况,草案对原《办法》关于合肥市城市规划区的表述进行修改,现规定为“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区是指合肥市市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二条),其中“合肥市市区”包括了现在的庐阳、瑶海、蜀山、包河四区及高新、经济、新站开发区和政务文化新区。
2、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确定的原则以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有关要求,结合2003年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对部分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分析的通知》的实践经验,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大型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制度,明确了实行交通影响分析的大型建设项目的范围、进行评价单位的资格以及分析评价意见的法律地位。
3、根据工作实际,草案对原《办法》建设用地范围内原有建筑物的处理规定进行修改,规定了“确需暂时保留,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中注明并明确拆除期限,建设单位到期必须自行拆除。”(第三十五条)
4、为严格规划管理,防止建筑物在实际使用中改变规划批准的使用性质,从而引起诸多社会矛盾的情形,草案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使用性质,对与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不相符的,相关职能部门不得办理有关许可证照。”
此外,草案还对原《办法》中个别文字进行了调整,如将原《办法》建设工程范围规定中的“各类房屋”修改为“各类建筑物”(第二十九条),以杜绝实践中对规划管理的规避;对设计单位提出了更加规范和明确的要求(第三十一条)等等。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关于合肥市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的报告
——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郭忠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我市2006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下半年工作意见,向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今年以来,全市上下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围绕市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解放思想、强化效能、真抓实干,扎实推进“大发展、大建设、大环境”,进一步优化经济结构,扩大有效投入,大力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保持了国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势头,实现了“十一五”良好开局。初步核算,上半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60.19亿元,增长16%,同比加快0.8个百分点,分别比全国、全省高5.1、4.1个百分点,是1997年以来同期最高增速,列中部省会城市之首,达到全年计划增速。其中,第一产业增力口值25.44亿元,增长7.8%;第二产业增加值 221.39亿元,增长19.2%,工业增加值178.59亿元,增长 17.9%;第三产业增加值213.36亿元,增长13.8%。在主要指标中,除第二产业、工业和第三产业增速低于全年计划增速外,其它指标基本达到或接近序时进度。(具体见附表)。
1、农业生产形势喜人,县域经济发展迅速。由于各项惠农政策及时到位,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午季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4万公顷,比上年扩大7.8%,夏粮喜获丰收,产量达19.9万吨,增长19.7%。油菜籽由于受价格影响,播种面积同比减少7.2%,总产减少8.3%。蔬菜种植面积扩大8.4%,增产5.4%。养殖业保持较快增长。上半年肉类总产量17.3万吨,增长14.1%;牛奶产量1.6万吨,增长41.6%,禽蛋产量4.2万吨,增长2.8%;水产品产量6.1万吨,增长15.1%。县域经济呈快速增长之势,上半年,三县实观生产总值 101.41亿元,增长16.2%,高于全市平均水平0.2个百分点,占全市比重同比上升0.1个百分点;财政收入9.17亿元,增长26.4%,高于全市11.8个百分点,比重提高1个百分点。县域投入进一步加大,三县共完成投资58.17亿元,增长1.35倍,高于全市22.6个百分点,占全市比重提高1.4个百分点。
2、工业增长逐月加快,经济效益稳步提升。上半年全市工业保持逐月加快之势,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增强,贡献率为43%,拉动全市经济增长6.9个百分点。工业经济运行特点:一是轻重工业协调发展。规模以上轻工业一路上扬,实现增加值62.65亿元,增长17.4%,比年初提高8.2个百分点;规模以上重工业实现增力口值99.65亿元,增长17.1%,轻重工业增长趋于均衡。二是八大产业增长强劲,完成增力口值 124.28亿元, 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76.6%,增长18%,高于规模以上工业增幅0.8个百分点。其中,装备制造业、家用电器制造业、新材料产业增长较快,分别增长25.6%、 20.8%和30.5%。三是工业经济效益大幅提升。上半年,全市工业实现利润总额22.65亿元,增长43.9%,增速高于全省 38个百分点,其中江淮汽车、日立建机等七户企业利润超亿元,实现利润总额13.1亿元, 占全市利润总额的57.9%;企业亏损额2.98亿元,同比下降29.1个百分点,亏损面35.2%,同比下降1.1个百分点。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200.95,比去年同期提高3.89个百分点,创1998年来最高。
3、固定资产投资高速增长,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上半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76.65亿元,增长1.12倍,同比提高73个百分点,完成年度计划的60.8%。增速创8年来新高,在全国省会城市中列第l位。总体来看我市投资的高速增长是健康、合理的,投资结构进一步优化。一是三次产业投资同步高速增长,工业投资增势强劲。一、二、三产业投资分别增长1.07倍、1.72倍和98.9%。实施“工业立市”战略取得显著成效,完成工业投资85.8亿元,增长1.64倍,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增速52个百分点,其中八大产业完成投资47.03亿元,增长1.26倍,
占工业投资的54.8%。房地产投资完成121.79亿元,增长66.8%,占整个投资比重下降6.1个百分点。二是重点项目进展顺利。截至6月底,“
4、“大建设”快速推进,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道路、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南二环路、环湖东路、合巢路等12条道路竣工或主体工程完工。在今年安排的“十一五”大建设3批40条道路中美菱大道、宿州路等 22条道路开工建设。其中宿州路北段已建成通车,安庆西路即将完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城中村、危旧小区改造调查摸底,完成了51条小街巷改造的前期工程。实现天然气工程二环路主管网的全线贯通。五水厂改扩建全面开工,蔡田铺污水处理厂雨水箱涵工程全部完成。继续深入推进“大拆违”,春节以来共拆除各类违法建设169.4万平方米,首批确定11个基本达到无违法建设街道(乡镇)。
5、消费稳步提高,外经贸工作取得新进展。上半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78.58亿元,增长17.8%, 同比提高 4.1个百分点,完成年度计划的47.9%。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文化娱乐、汽车等成为消费亮点,汽车、电子出版物及音像制品、家用电器零售额分别增长33.6%、36.0%和25.4%。城乡市场繁荣,城市实现零售额158.51亿元,增长18.1%;农村实现零售额20.06亿元,增长16%。对外贸易增长加快。上半年全市海关进出口总额21.84亿美元,增长13.8%,同比加快0.3个百分点,完成年度计划的47.5%。其中,出口 14.81亿美元,增长15.3%,完成年度计划的46.7%。市属进出口总额10.04亿美元,增长24.3%,完成年度计划的47.8%,其中出 6.61亿美元,增长23.1%,完成年度计划的47.2%。招商引资成效显著。上半年,全市新批外资企业70个,同比增加33个;实际利用外资2.41亿美元,增长56.9%,完成年度计划的48.2%,其中直接利用外资1.85亿美元,增长1.5倍;实际到位内资150.5亿元,增长76.2%。
6、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金融信贷运行良好。上半年,全市实现一般预算收入85.74亿元,增长14.6%,完成年度计划的56.6%。其中,地方财政收入42.32亿元,增长23.2%,完成年度计划的64.2%。信贷资金供应充足。6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598.28亿元,比年初增长13.62。其中,中长期贷款938.96亿元,增长13.9%。
7、城乡居民收入较快增长,市场物价保持稳定。上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5603元,增长12.3%。农民人均现金收入1839元,增长17.6%,同比提高1.7个百分点,创1998年以来同期最高增幅,其中农民务工收入977元,占53.1%,同比增长23.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0.1,较上年同期回落1.1个百分点。
8、试点市建设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取得新突破。围绕加快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充实并加强了市创新办工作机构,设立总额达l亿元的市科技创新基金,制定出台了“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遴选、扶植一批中小企业,培养科技小巨人。试点市示范区建设有较大进展。首批落实的10个项目中,安徽循环经济工程研究院项目完成基本建设,已有6个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入驻。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加速发展,成功引进神州数码等知名IT企业。“
9、各项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建设初见成效。上半年,全市新增就业岗位3.96万个,完成年度计划的79.2%。城镇登记失业率4.23%,控制在4.5%目标以内。教育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快,教育信息化取得新进展,肥东县农村远程教育设施安装到位。取消普通高中“同城借读”,扩大省级示范高中招生规模,缓解了社会对优质高中教育资源的需求压力。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深入推进,医疗救治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市传染病医院及3县传染病区项目全部建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完善,覆盖3县所有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水平有所提高,瑶海区被命名为全国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文化强市”战略积极推进。申办2010年全国体育大会获得成功。圆满举办了第七届龙舟赛和“法国文化日”等群众文化活动。困难群众救助体系进一步完善,百日帮扶成果显现,首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启动。“生态合肥” 规划进一步完善并全面实施,一批生态园区、企业列为省级试点。“平安合肥”建设深入推进,社会治安保持稳定。精神文明建设取得新成果,跻身“全国法制教育先进城市”。掀起了大规模的“四乱”整治活动,人行天桥、立交桥广告及店招标牌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妇女儿童工作取得积极进展,被授予全国实施妇女儿童纲要先进集体称号。
“十镇百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点建设有序开展,大杨村获“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称号。社会事业投入进一步加大,中小学危房改造、市三院职业病、外科综合大楼、市广播电视中心、文化艺术中心、体育中心等一批公益性项目建设进度加快。
当前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发展的外部压力增大。国家加强宏观调控,区域经济竞争更加激烈,招商引资、特别是引进外资的难度有所增大。二是工业经济完成年度计划任务艰巨。上半年规模以上工业增长17.2%,比去年同期下降5.6个百分点,低于全省平均水平0.5个百分点。全部工业增速与年度目标相差6.1个百分点。八大产业投资增幅低于全市工业投资38个百分点,“
二、做好下半年工作,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今年是“十一五”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工作,对于顺利实现“十一五”跨越式发展目标至关重要。九月份,我市将召开第九次党代会,这是在全面推进合肥跨越式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继往开来的大会。我们将以党代会召开为动力,坚持完善措施,狠抓落实,加快发展,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全年各项目标任务,为“十一五”开好头,起好步。
1、加快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工业经济实力。进一步强化制造业的龙头地位,做大做强汽车、装备制造、家用电器、化工及新型建材四大制造业集群。进一步发展壮大电子信息 (软件业)、生物医药、食品及农副产品加工、现代物流四大新兴优势产业集群。继续以“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推进县区工业发展。进一步完善县区园区发展规划,加大道路、水电、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投入,引导县区工业逐渐向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发展。积极发展壮大各类专业园区,依托汽车等支柱产业,继续抓好双凤一岗集汽车零部件产业园、龙岗一新城家电工业园等产业群建设,努力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链,发展一批精、深、活的产业集群。加大对县区支柱产业扶持力度,提高县区支柱产业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高度重视农业发展,继续推进种植业结构调整,提升蔬菜瓜果规模档次,进一步形成优势区域布局。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扶持龙头企业发展。加快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培育壮大苗木花卉、禽业、生猪等专业市场,形成一批全国知名的区域性的农副产品大市场。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农田水利设施投入力度,切实改善农村生产条件。深入开展农资专项治理行动,稳定农资价格,保护农民利益。加快新农村建设,整合土地整理、道路建设、扶贫开发等各类资金,加大投入力度,逐步改善农村居住以及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设施水平。继续抓好劳务输出工作,加强外出劳务人员的培训,推动农业劳动力有效转移,提高农民非农收入比重。
3、加快推进大建设,着力提高城市综合服务能力。抓紧抓好大建设3批已开工道路建设,余下的十几条道路争取尽快动工。加快推进51条小街巷、“城中村”改造、危旧小区整治等一批惠民工程。继续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加快建设蔡田铺污水处理厂,开工建设污水处理管网完善工程。进一步加快农村基础设施、防洪保安、“村村通水泥路”等重点工程进度。适应国家宏观调控导向,优化商品房供给结构,稳定市场价格,保持房地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继续围绕建设全省旅游中心城市,争创
4、坚持科学发展,改善投入结构。按照国家五部委的要求,认真做好今年新开工亿元以上项目的清理,尽快完善有关手续。正确处理规模和结构的关系,在提高投资总量,保持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的同时,注重投入的质量和效益。一是合理引导投资方向。以装备制造业为重点,加大先进制造业投入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先进生产能力,限制和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继续加大农业、城乡基础设施、高技术产业、服务业投入,努力在新农村建设、农业产业化、能源、交通、水利、信息、科技创新、新型服务业、社会事业等领域积极跟进、储备一批新的项目,按要求扎实做好前期工作。二是加快重点项目建设。对“
5、深入推进科技创新型试点市建设,努力提升城市创新能力。抓住下半年部际协调小组会召开的时机,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加快试点市建设步伐。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的作用,结合《科技创新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优化政策环境,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组织实施好“科技创新型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对创新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支持各级科技创业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启动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体系的规划和建设。继续推动以企业为主体的产学研结合,从源头上培育和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办好第六届中国合肥高新技术项目一资本对接会,在促进优势产业发展、推动产业集群形成、加强园区技术创新等方面力争做出更大贡献,使对接会真正成为促进招商引资和创新成果交易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试点市示范区总体规划,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大中科大公共安全工程研究院等新项目引进和投资力度。
6、积极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加快落实中部崛起措施。坚持将贯彻落实中央的调控措施与合肥发展实际相结合,努力在调控中寻找发展机遇和增长空间。继续优化环境、节约资源,加快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经济社会需要的产业,努力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发展。抓住国家实施促进中部崛起战略的机遇,坚持以项目为载体,在全面梳理现有项目的基础上,提出落实国家促进中部崛起政策的产业重点和主要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力求把政策用足用活。加大跑省跑部力度,密切跟踪了解国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的进展情况,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更多支持。加强与中部地区合作,努力在建设交通运输枢纽和现代化装备制造及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7、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大力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以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入学和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继续调整优化中小学布局,抓紧编制教育规划,尽力缓解义务教育阶段“上学难”问题。启动实施乡镇中心学校、中学建设工程,推动“校校通”工程向农村中小学延伸。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推进卫生体制改革。继续完善公共卫生体系,大力发展社区卫生,切实做好惠民医疗工程和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高度重视和关心社会弱势群体,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抓好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困难群体和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等问题,强化社保基金的征缴和监管。做好“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下半年各项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我们将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凝心聚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确保完成年初人大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为顺利实现“十一五”发展目标,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湖城市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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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局长孔向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本次人大常委会报告2006年上半年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请予审议。
一、上半年全市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一)收入预算执行情况
年初全市各级人代会批准的2006年财政收入预算汇编数为 151.55亿元,其中地方收入预算65.94亿元。上半年,全市财政收入实际完成85.74亿元,占预算的56.58%,
比上年同期增长14. 62%,其中地方收入完成42.32亿元,
占预算的64.18%, 增长23.15%。主要收入项目完成情况是:
工商税收完成74.38亿元,占预算的53.84%,增长11.49%。其中增值税完成25.56亿元,增长10.33%;营业税完成16.15亿元,增长19.23%;企业所得税(不含省分成)完成16.45亿元,增长20.98%;消费税完成7.1亿元,下降5.62%;个人所得税完成4亿元,与去年同期基本持平。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完成3.78亿元,占预算的67.42%,增长 23.86%。其中契税完成3.39亿元,增长12.55%。
各项非税收入(不含计划亏损补贴退库数)完成5.76亿元,占预算的87.87%,增长60.9%。其中行政性收费完成3.02亿元,增长92.25%。增幅较高,主要是去年底有一部分行政性收费带入今年年初入库。
(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
全市各级人代会批准的2006年财政支出预算汇编数为 73.3亿元,加上省追加支出3.81亿元,全市支出预算调整数为 77.11亿元。上半年全市财政支出完成35,2亿元,
占预算的 45.64%,增长26.94%。主要支出项目执行情况是:
基本建设支出61229万元,占预算的48.47%,增长12.38%;
企业挖革改支出18186万元,占预算的43.17%,增长1.06倍;
农业方面支出13910 元,占预算的81%,增长36.84%;
文教科卫事业费支出69640万元, 占预算的46.02%,增长 12.64%。其中教育支出53597万元, 占预算的